作者Ghad (mayasvi)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陳水扁跟DPP說媒體節目爆料要有事實根據
時間Sat Nov 5 01:21:36 2005
資料不要每次都秀一半
你前篇所謂的"立法過程"還有個前因
是因為在此會期的一年前進行條文逐條審查時
立委們發現行政院版的草案對外資毫無設限
然後又發現相關法案(如電信法、廣電法、有線廣電法等等)對外資的設限標準又很分歧
立委們覺得滿頭霧水
於是要求列席的政院相關部會人員(如當時的新聞局副局長顏榮昌等人)
回去把資料彙整釐清
一年後才有你提的這會期經建會人員列席說明並新增此條文
所以實際的立法過程是
提案的行政院因立委質疑
只好由原先的對外資不設限變成增列一條50%直接持股的門檻
可見該條文的立法精神是:不欲外人直接掌控衛視媒體
因此才搞了一個50%的門檻
你把政院的"提案意圖"搞混成所謂的立法精神
請搞清楚立法權是在立院 好嗎?
原先沒對外資設限的政院版草案
進了立院以後
出來變成增列一條限制門檻
所以立法精神是:不欲外人直接掌控衛視媒體
這很難懂嗎?
因此
T台東鑽西鑽搞到外國人100%持股
根本就違反本法條的立法精神
T台可以拿著條文形式鑽出它的100%外人持股還凹說合法
行政與司法機關當然也可以在它們的裁量空間做出切合立法精神的處分以實現正義
※ 引述《IBIZA ( N  NN )》之銘言:
: ※ 引述《Ghad (mayasvi)》之銘言:
: 立法過程po在上面了
: 提出此一新增條文的經建會在立法院審查會上就已經明白表示
: 只限制直接持股, 不限制間接持股
: 你要說第十條的精神是限制的, ok啊
: 問題是他的限制範圍只有直接持股
: 你不能光拿限制兩個字就無限上綱什麼都限制了吧
: 要談限制, 也得談他的範圍
: 既然立法時就已經說明了, 間接持股不設上限
: 那麼透過轉投資合計持有100%股份當然沒有違反立法精神
: 它50%的門檻, 不管是條文或是立法時的審查會
: 都明明白白的說明只限制直接投資者
: 你為什麼老是要迴避直接二字呢?
: 直接二字你看了很難受嗎?
: 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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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128.142
推 Cobraswin:行政罰就是不能擴張解釋,立法解釋只能做 218.167.90.184 11/05 02:24
→ Cobraswin:參考,真正的法律解釋還是得限縮在文義 218.167.90.184 11/05 02:25
推 geesegeese:樓上的查清楚一下,並沒有你說的原則 59.113.182.184 11/06 04:37
→ geesegeese:只有刑法不得「類推適用」擴解還是允許 59.113.182.184 11/06 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