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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rdy590 (Birdy)》之銘言: : 事實上衛星廣電法第十條的文義就是有模糊的地方, : 也所以才會有理律發函新聞局詢問這件事, 代表的是 : 律師看完條文並無法確定其意義. : 現在的狀況就是姚文智對此條文的解釋與程建人不同, 請問有文章引用可供參考嗎?我想分別看看兩邊的說法,謝謝。 : 而且之前的解釋大開方便之門, 條文變成無效的具文. 請問有沒有更詳細的論述,或是有國內學者、行政機關等的文章 可供參考,我都想看看,謝謝。 : 廣電法系列屬於行政法, 主管機關不是沒有空間. : 前面有"大師"說立法意旨是不想設限制, 但是不論從 : 條文或立法過程看來並非如此, 這一點沒什麼好爭的. 可否透露一下,這位大師是誰?肯定不是我 OTZ 就我個人的意見是,我認為立法條文依據設了限制,只是沒有很高、很嚴格。 若所謂不想設限制,那或許會導致完全無限制?我不明白其理論基礎在於? (這問題我在之前的文章5277篇中回應過) : 立法過程中立法委員才是主角, 不是經建會, 通過的 : 法條就不應該是沒有意義 : 所以其它說明都是多餘, 這件事並沒有乍看之下那麼 : 簡單, 不是單純從字面上解釋那麼直接. 同意,確實不能單純從字面解釋,需多就各方意見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8.184 ※ 編輯: sylvanstyx 來自: 203.67.8.184 (11/04 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