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rdy590 (Birdy)》之銘言:
: 事實上衛星廣電法第十條的文義就是有模糊的地方,
: 也所以才會有理律發函新聞局詢問這件事, 代表的是
: 律師看完條文並無法確定其意義.
: 現在的狀況就是姚文智對此條文的解釋與程建人不同,
請問有文章引用可供參考嗎?我想分別看看兩邊的說法,謝謝。
: 而且之前的解釋大開方便之門, 條文變成無效的具文.
請問有沒有更詳細的論述,或是有國內學者、行政機關等的文章
可供參考,我都想看看,謝謝。
: 廣電法系列屬於行政法, 主管機關不是沒有空間.
: 前面有"大師"說立法意旨是不想設限制, 但是不論從
: 條文或立法過程看來並非如此, 這一點沒什麼好爭的.
可否透露一下,這位大師是誰?肯定不是我 OTZ
就我個人的意見是,我認為立法條文依據設了限制,只是沒有很高、很嚴格。
若所謂不想設限制,那或許會導致完全無限制?我不明白其理論基礎在於?
(這問題我在之前的文章5277篇中回應過)
: 立法過程中立法委員才是主角, 不是經建會, 通過的
: 法條就不應該是沒有意義
: 所以其它說明都是多餘, 這件事並沒有乍看之下那麼
: 簡單, 不是單純從字面上解釋那麼直接.
同意,確實不能單純從字面解釋,需多就各方意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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