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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braswin (誠泰封王!!)》之銘言: : 這是一個行政罰的法規 : 根據最新制訂的行政罰法,仿造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 : 要處罰必須明文規定,而且不許類推適用,任意擴張 : 「直接持有」已經明文很清楚,就不會包括「間接持有」 : 況且新聞局曾經解釋過該法,根據「禁反言」(英美法)原則,在我國稱為自我拘束原則 : 行政單位當然要受到自己所言拘束 : 否則,處罰將會淪於恣意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慣例之拘束 ^^^^^^^^^^^^ 發現違反立法意旨的明顯漏洞, 而且已經被利用就是非常正當的理由了, 要不然也不用留著"如無正當理由"這個前提. 現在新聞局想做的是法律解釋不是類推適用, 條文有疑義是存在的事實, 既無疑義為什麼會需要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