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braswin (誠泰封王!!)》之銘言:
: 這是一個行政罰的法規
: 根據最新制訂的行政罰法,仿造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
: 要處罰必須明文規定,而且不許類推適用,任意擴張
: 「直接持有」已經明文很清楚,就不會包括「間接持有」
: 況且新聞局曾經解釋過該法,根據「禁反言」(英美法)原則,在我國稱為自我拘束原則
: 行政單位當然要受到自己所言拘束
: 否則,處罰將會淪於恣意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慣例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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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違反立法意旨的明顯漏洞, 而且已經被利用就是非常正當的理由了,
要不然也不用留著"如無正當理由"這個前提.
現在新聞局想做的是法律解釋不是類推適用, 條文有疑義是存在的事實,
既無疑義為什麼會需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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