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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rdy590 (Birdy)》之銘言: :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慣例之拘束 : ^^^^^^^^^^^^ : 發現違反立法意旨的明顯漏洞, 而且已經被利用就是非常正當的理由了, 請問上述之理論基礎在於?我僅能同意TVB有可能利用法規疏漏之處,但是 否這是『非常正當的理由』,我仍抱持疑問。 : 要不然也不用留著"如無正當理由"這個前提. : 現在新聞局想做的是法律解釋不是類推適用, 條文有疑義是存在的事實, : 既無疑義為什麼會需要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8.184 ※ 編輯: sylvanstyx 來自: 203.67.8.184 (11/04 04:57)
Escarra:這一般行政法教科書就有寫了吧? 218.166.32.175 11/04 07:37
Escarra:填補法律漏洞作為正當理由那裡會有問題? 218.166.32.175 11/04 07:37
Escarra:你頂多爭執這裡沒有法律漏洞,而不能爭執 218.166.32.175 11/04 07:40
Escarra:行政機關可以為了填補漏洞變更解釋…… 218.166.32.175 11/04 07:41
Escarra:當然,變更解釋會不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 218.166.32.175 11/04 07:42
Escarra:制」,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但這不在行政自 218.166.32.175 11/04 07:42
Escarra:我拘束原則的射程範圍內。 218.166.32.175 11/04 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