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had (mayasvi)》之銘言:
: 沒搞清楚的是你吧
: 抑或是你刻意單面向呈現資訊來自圓其說
: 這種論述方式有誤導之嫌
: 當初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過程中
: 對於外國人持有股權一直有限制與解禁兩派 (regulation vs. deregulation)
: 限制論者主要著眼於保護本國電視產業與防制所謂的傳媒文化帝國主義
: (其中也有國安因素考量)
: 故沿襲舊有的廣電媒體的管制思維而對外國人持股仍採限制
: 解禁論者就像你文中提及的認為無須限制外國人持股門檻
: 行政院當時在畫所謂亞太營運中心的唬濫
: 所以政院提出的版本就是如你前文引述的那一堆
: 重點是:
: 最後的立法結果仍是對外國人持股採取限制嘛 (第十條)
: 還明文設了一個50%的直接持股門檻
: 這50%的門檻是有其意義的
: 意味著該部衛星廣電法仍防範外國人直接掌控媒體
: 這種防制外國人直接掌控電視媒體的立法精神
: 若對照同屬"廣電三法"的有線廣電法中的相關規定
: 就更為明顯
: 如有線廣電法第二十三條:
: 對於有外國人投資之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
: 中央主管機關認該外國人投資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
: 得不經審議委員會之決議,予以駁回。
: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有前項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情形者,
: 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論衛星廣電法之立法精神有時要同時關照廣電法與有線廣電法
: 如此才能掌握當初的立法意旨
: 台灣的電視傳媒發展生態因為有線電視比直播衛星蓬勃
: 所以在電視產業供應鏈上兩者大抵形成上下游的關係
: 有線電視形同通路
: 衛星電視訊號下鏈後大多透過有線電視系統以達到家戶的電視機
: 因此在政策管制思維上 (關於外國人直接掌控電視傳媒方面)
: 當局認為只要通路方面(有線電視系統)管制嚴一點 <如前文列舉之有線法各條>
: 則上游的節目供應業(衛星電視)股權限制可以放鬆 <如衛星法第十條>
: 但本質上
: 對於外國人藉由持股掌控電視媒體
: 廣電三法的立法精神仍是限制的
: 所以
: 回到我前文那段話的邏輯 (見最上面被引述者)
: 既然衛星法10都設了一個50%的門檻管制外國人持股
: 那麼100%由外國人持股掌控的電視台(如TVBS)自然更是當初立法精神所不欲者
: 否則該法就無須立一個50%的門檻
終於能看到以法律面解釋此一事件的文章。感謝。
我同意上述之防止壟斷之立法精神,畢竟這在當初草案廣泛討論時便已提出。
不過我認為,立法機關未於此一法條中針對間接持有設下限制,仍應認為其對於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之資金結構並不欲以如此高之標準限制,否則即仿照電信法中外國投資
規定(直接49%、直接+間接60%)便可達成防止壟斷之限制。
個人觀點認為,衛星廣播事業系一具有跨國性投資之事業,而若今予以過高資金結構
之限制,可能造成資金流往他國之局面;但若完全不予以限制或者限制過寬,則有可
能造成類似TVB之透過直接與間接達成持有同一公司100%股權之局面,造成在法令面
通過審核但是在實際上受到爭議(這部分的爭議牽扯到媒體龍頭的動向會影響該媒體
在其製作節目之表現方式、或整個媒體本身所持態度的理論,我本人並無研究,於此
不贅)。
我個人的看法較傾向『同一外資對於同一我國衛星廣播事業所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
之股份做限制,亦即,衛廣法第十條所定下之50%直接持有仍不限制總和100%間接
持有,僅對採用類似香港TVB此手法 — 同一外資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時直接投資
低於50%但是另外在第三地設立子公司轉投資成立我國公司另行投資同一事業時,做
出限制。我認為如此限縮,應是較為適切的方法,既不破壞希望外國資本進入台灣市
場投資的立法意圖,亦可防止任何其他國家特定外資欲以投資+轉投資持股比例超過
50%控制媒體行為之意圖。但目前立法機關尚未對於此條例做出修正,以及主觀機關
新聞局尚未對此做出不得採用TVB方式投資之行政函示前,吾人尚持TVBS之資本結構
尚未違反我國法令規定之見解。
若有其他任何不同,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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