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ti (賽提)》之銘言:
: ※ 引述《mikedo (ㄜ)》之銘言:
: : 立委 議員到底算不算公務員??
: : 我是不太懂啦..
: : 我本以為只要領公家錢的就算
: : 可是今天好像又聽到李慶華兄妹說
: : 他們又不是公務員 所以去外國並沒啥好爭議blabla...之類的話
: : 我聽了就納悶了...立委議員不算公務員嗎??
: 立法委員是民意代表不是公務員
: : 如果不算 那為什麼檢調單位能夠去調查起訴立委議員的貪汙弊案?
: 檢調可以調查所有中華民國國民的違法事件.
: 但監察院只能處份公務員與政府公職,包含不到違法程度的事件.如殆忽職守
: : 有沒有板上的大大能解釋一下?
: : 因為今天聽了李慶華一番話 我才納悶很久
: 李慶華的違法不一定是貪污...收受中國高官的錢財也可能是賣國外患罪
哪一條啊?聽起來頗為嚴重的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103條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
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4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
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5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
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6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
,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7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 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
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
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
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 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 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 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8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109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他派遣之人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0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111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2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
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113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14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15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
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人性尊嚴不可褻瀆。
尊重並保護此尊嚴乃是國家公權力的義務。」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