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had (mayasvi)》之銘言:
: 看不懂比喻是不是?
: 那直接說好了
: 李子春傳喚陳總統當證人
: 根本無視於憲法賦予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憲法上的刑事豁免權 我查了 奇摩知識+
發現了這個連結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C-090-281.htm
當中似乎沒提到 不能傳喚總統來當證人
如果傳喚總統來當證人有違刑事豁免權
我想李子春早就因此被處罰了
當然 如果 Ghad 網友對刑事豁免權了解的更多 歡迎指教
: 李可以採"就訊"或就近委託台北地檢署詢問陳總統
: 可是李老頭偏要勞師動眾把陳總統傳喚到他花檢的小廟去
: 這在實質上已經是在運用他的檢察官職權整(罰)陳水扁總統了
: 陳總統到了李老頭花檢的小廟裡
: 李中國式地客套看座
: 若陳總統坐了
: 就是有特權之嫌
如果依照您提的方式 李子春就訊陳總統
那陳總統此時 "坐下" 而非 "站著" 就沒有特權的嫌疑??
完全不懂 為何在 "花蓮" 應李子春的邀請而坐下是有特權之嫌??
但是在 "台北" 應李子春的邀請而坐下就沒特權之嫌??
請注意就算就訊總統府 總統此時就不是接見檢察官
而是應檢察官之邀 來當證人的 會因為在不在總統府而有差別嗎??
: 只好站著
: 李老頭再慢條斯理問了兩小時
: 所以陳總統說李老頭把他叫去花蓮罰站兩小時
: 沒說錯啊
這段也不通 當初是陳總統自己要站著 是出於自願 為何稱為 "罰" ??
如果您認為 當初陳總統迫於情勢 所以才站著
譬如說 基於慣例所以站著
為了尊重司法所以站著
那也不能稱為罰
否則往後的證人 如果被邀請坐下 卻不坐 事後卻宣稱 當個證人還被罰站
那檢察官該怎麼辦?? 請證人坐?? 不請證人坐??
: 只有那些反扁反到骨子裡頭去的才會硬拗說沒有罰的意思
: (最好叫連長入列跟阿兵哥一起操基本教練也沒有罰的意思啦)
如果慣例上 是證人不坐著 那為何當證人是總統就稱為罰?? 普通人則不是??
如果慣例上 (這裡是舉例 我不清楚軍中是否這樣)
連長每個月有一天該跟阿兵哥一起操基本教練
那到了那一天 連長入列跟阿兵哥一起操基本教練也就沒有罰的意思
: 李老頭如果真的尊重陳總統
: 他可以親自就訊或委託北檢代詢
: 可李老頭沒有這樣做
: 反而把個總統像叫買檳榔的小弟一樣
: 叫你過來你就得過來
: (這實質上就是在懲罰總統)
: 傳喚到花檢以後再中國式地假好衰看座
: 這是這套中國式整人心術最噁濫的地方
如果司法的體制上是
檢察官傳喚證人 證人就前往檢察官的辦公室作證
那陳總統當初為了尊重體制前往花蓮 難道不應該嗎??
那是否所有的證人都可以說
如果檢察官尊重我這個證人 那他就該來我這就訊
而不是我前去他那罰站
此外 我記得當初 陳總統應邀去花蓮當證人時 就是為了尊重司法
當初陳總統自己也沒表示檢察官這樣做是不妥的
陳總統自己當時不說 現在才又反悔??
若是當時一些罵李子春不尊重總統的話 才是陳總統的心裏話
那不就擺明是表裡不一??
: ※ 引述《ibelieveican (ccc)》之銘言:
: : 上面在說甚麼 現在主要是陳水扁說謊的問題
: : 如果他對李子春傳喚他是要給他難看的話
: : 大可以直接說李子春要給他難看
: : 而不是說為了爽讓他罰站兩個小時
: : 因為從資料來看 陳水扁是可以坐下來的
: : 他如果坐下來 他還是可以說李子春要給他難看
: : 但是就不能說被罰站兩個小時了
: : 說謊就說謊 扯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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