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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tj1003 (Emperor)》之銘言: : 憲法上的刑事豁免權 我查了 奇摩知識+ : 發現了這個連結 :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C-090-281.htm : 當中似乎沒提到 不能傳喚總統來當證人 : 如果傳喚總統來當證人有違刑事豁免權 : 我想李子春早就因此被處罰了 : 當然 如果 Ghad 網友對刑事豁免權了解的更多 歡迎指教   那篇文章根本什麼都沒提到,只是把法條和釋憲文貼一貼 而已。傳證被規範在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中,可以參考下列網 頁。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10001   再者總統有刑事豁免權,只是代表總統可以不需要受到刑 事上的訴究,檢察官傳喚總統何來罰則?他當然不會受罰。倒 是前面一位板友回應的比較有理,陳總統是自己接受傳喚出庭 作證。但是換個角度來看,如果當時陳總統不接受檢察官的傳 喚,屆時媒體又會用什麼樣的報導來批評呢?   我個人認為當時檢察官傳喚總統當證人本來就是有意而為 之,但是事情過了那麼久了,我覺得陳總統再提這件事是有點 不智的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45.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