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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jan/15/today-fire8.htm 《總統出庭作證》特別報導 李鴻禧:他案傳訊總統 心中無憲法 記者鄒景雯╱專訪   陳水扁總統昨日以證人身分前往花蓮地檢署應訊,知名憲法學者、台大名譽教授李鴻禧受訪指出,憲法第五十二條給予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權,司法與行政也應相互尊重,以他案約詢總統,這是心中無憲法,也違反法理,不符平衡原則,已對司法做出最錯誤的示範。   李鴻禧表示,做為一個法學教育者看到司法界居然發生這種荒誕的事,他真是難過得想流淚。   李鴻禧指出,憲法很清楚規範人民之權利義務,國家權力結構,使人民自由人權獲得保障。而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衡,司法依據憲法超然獨立審判,檢察機關偵查訴究,政治力不能介入;但是司法對行政機關也要有所尊重,特別是國家元首除非因內亂外患罪經罷免解除其職務,否則具有刑事豁免權,須待其任滿才能訴究,不能因一般刑事訴訟受到干擾。   他強調,既然總統不受刑訴,當證人當然可以豁免,因為總統不能拘提,則傳訊即無意義,唯一的例外是總統願意;即使如此,這在其他國家亦很少見。   李鴻禧指出,法院在民事刑事有詢問總統的需要,經總統同意後,必須由法官到總統辦公處所進行,也要委託所在地檢察官代為詢問,哪裡可以因為一紙傳票就叫總統到花蓮去?   他認為,頭目津貼為候選人政見,與契約無關,即使當選了,議會也未必能通過,以這種他字案就要總統前往作證,不合法理的平衡原則。   李鴻禧表示,檢察一體,上令下從,李子春檢察官做出如此決定,他非常訝異的是其檢察長居然沒有反應;同時總統出庭時的安全維護,照理可以接受隨扈不帶槍進入法庭,卻連安全人員都拒絕。   他說,更令他驚奇的是,花檢署的上級機關高檢署也沒有糾正,檢察總長盧仁發也未處理,監察委員亦沒有調查。   李鴻禧指出,總統日理萬機,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一定要維護其尊嚴,因此憲法第五十二條才特別給予刑事豁免,花檢署難道是心中無憲法?此例一開,未來是否可隨時以查案叫總統到法庭,或是查他案再將證人指向總統,要整總統變得很簡單,則其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僅是眼前所見。   他語重心長表示,司法威信的建立經常要三、五十年的時間才能逐步建立,但要毀掉司法的形象則是三、五天就可輕易做到,李子春被若干媒體封為「司法英雄」,這是對司法的踐踏,他備感痛心。 -------------------------------------------------------------------------------- 學者質疑 「檢查獨裁」 〔記者劉志原、賴仁中╱台北報導〕對於花蓮地檢署昨天傳喚陳水扁總統出庭作證一事,國內刑法權威、台大法律系教授蔡墩銘認為,李子春檢察官傳喚國家元首,恐有「檢察獨裁」之虞,他認為,基於檢察一體,檢察長應當做出適當的反應。   蔡墩銘教授指出,總統受憲法保障,因此對於花蓮檢方這次傳喚舉動,陳總統可以拒絕,但陳總統仍出庭,充分彰顯陳總統尊重司法的精神。   蔡墩銘並強調,花蓮檢方傳喚陳總統,凸顯檢察官對本身職務拿捏未掌握好,且上級長官原應做一個適當反應,但這次都沒有看到檢察長依「檢察一體」提出看法。   民間司改會發言人林靜萍律師也認為,陳水扁如期出庭是尊重司法,但花蓮地檢署在此事件中,從決定傳喚到陳總統出庭時的安全維護,均有瑕疵。   林靜萍指出,陳總統在出庭前還呼籲支持者不要集結,此舉令人肯定。   蔡墩銘及林靜萍均認為,國家元首安全不容輕忽;而對於檢察官傳喚陳總統的舉動,蔡墩銘認為「還是不要去做比較好」。   林靜萍說,檢察官若有必要請陳水扁總統作證,可利用「就訊」的方式進行,或囑託台北地檢署訊問,沒有必要浪費如此多的社會及司法資源,傳喚陳總統至花蓮。   林靜萍說,陳總統在此次的過程中,值得肯定,但花蓮地檢署在此事件中,卻已大大受創,且傷及司法威信,更可能讓人民對檢察官有「權力太大」的質疑。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jan/15/today-fire10.htm 站坐之間 凸顯法庭位階不平等 記者陳正王╱特稿   陳水扁總統昨天站著應訊兩個半小時,除了凸顯以一般民眾應訊的身分外,也間接點出了司法官與被告、證人分別坐、站之間的威權象徵,與司法講求實事求是的原則並不相符。   我國法院組織法中規定,審判庭中,除了審判官(即法官)外,包括被告、證人、律師或甚至檢察官發言時,都必須站立。   至於檢察官訊問,由於檢察官隨處都可以作為偵查處所,因此法院組織法中並無對偵查處所的相關規定,但目前在全台各地檢署偵查庭的實例中,除了檢察官、書記官、通譯坐著外,被告或證人同樣都必須站立應訊,當然年紀較長或身體不適的民眾,地檢署會給予「坐立」的優待。   但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早已引起不少法界人士的質疑,因為除了這種坐、站姿勢的不同,法庭或偵查庭中的佈置,法官或檢察官的座位都高出地面一大階,其中都隱含了司法官與被告、證人的位階高低,具有濃厚的威權意味。   無論法庭或偵查庭,其目的都只是要「追求真相」,而「嚇之以威」恰好是追求真相的忌諱,法庭或偵查庭中,應該是以「說理」為主,不應該充斥位階差異,讓被告或證人先天就「矮」了一截。   美國法庭則恰好相反,除了並不限制證人必須站立外,更特別將證人席位安排與檢察官或律師一段距離,以免檢察官、律師等人的表情、手勢、口氣或舉動過分接近證人,導致可能威脅或影響到證人的言辭。   再從法理來看,無論是民事或刑事訴訟,被告和法官、檢察官的關係應該都是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兩者間應居於對等地位,不應該有高下之別,何況是協助辦案的證人,更不應該在司法官前,因為必須站立而顯得地位低了一截。   法庭中只有法官可坐著發言的規定源自法院組織法,要修法可能還要一段時間,但無關法律修改的偵查庭中被告、證人都必須站著應訊的慣例,或許可以在社會討論達成共識後盡快廢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29.158 ※ 編輯: Ghad 來自: 59.112.129.158 (11/10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