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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從選罷法,是不是違法看你怎麼定一 散布,傳播. 好像這批光盤是有出版號的? 新聞出版法有沒有說制作誹謗,不實的出版品違法我就不知道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2 條 罰則 (九) -誹謗)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于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這個也算這條法的一個漏洞. 一般我們看DVD的時候,版權頁都有翻錄,制作就違法. 所以比如有人弄個光盤線盜版了1萬張哈利伯特,不管他有沒有散播都違法. 毒品相關也規定你只要在家造毒品不管你是要當藝術品放在家欣賞還是拿去賣 都違法,制作就違法. 選罷法沒有這樣規定. 這個事情剛出來報紙上就有人說過,制作時候如果是在公開場合,有人看到,則構成違法. 事實上從錄影,配音,到發行沒有人看到內容是不太可能啦, 警察也可以說這就是傳播的事實. ※ 引述《einstean (台北捷運世界一流)》之銘言: : ※ 引述《alssla (自作孽不可活)》之銘言: : : 以上,套句昨天徐國勇在大話新聞說的話,這是必要之惡。 : : 現行法律就是這樣,法律對於犯罪者的制裁就是在事後, : : 在沒有犯罪事實之前,沒有人有資格以"即將犯罪"當成罪名來逮捕人。 : 我不是讀法律的,所以我希望懂法律的就法律觀點來回答我的問題。 : 如果已經知道某人預謀犯罪即將展開行動,檢警調不能夠先發制人阻止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80.163.72 ※ 編輯: konger 來自: 140.180.163.72 (11/19 17:58) ※ 編輯: konger 來自: 140.180.163.72 (11/19 18:02) ※ 編輯: konger 來自: 140.180.163.72 (11/19 18:03) ※ 編輯: konger 來自: 140.180.163.72 (11/19 18:05)
lllii:光盤??? 呵~ 61.219.17.210 11/20 00:49
extracell:推 218.161.3.43 11/20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