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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mNotyet (^小非^)》之銘言: : 看了兩位的回文,本來還認為是否有什麼指教,讓我也長長見識。 : 我失望了。 : 首先,回應對於出版品分級是否等於禁書。呵,分級而有「不得出 : 版」的所謂「逾越限制級」,這跟禁書到底分別在哪裡?而列名其上的 : ,跟列名「禁書目錄」又有何不同? 請你先交代反的到底是分級還是禁書??就是因為不知道你在反哪一個,所 以我才會在上一篇文中先釐清分級和禁書不同再作討論。 長期以來反對刑法235的論者,一再強調就是如果一個資訊可能對未成年人 造成危險,可能會侵害他人不受干擾的自由。那我們只要規範販授地點和 對象即可。不須因此剝奪這些出版品的出版和閱讀自由,這乃是在法益權 衡下,被認為最可以接受的辦法。此亦為釋字407不同意見書中,大法官 所揭示。我也反禁書,但我不認為創作閱讀自由和未成年保護沒有兼顧的 辦法。 : 第二,我本來就說過,是否創作及出版某種書籍,是創作及出版者 : 的自律,我並沒有把創作者的自由無限上綱的意思,同樣的我也不認為 : 我們可以把自己對某種資訊的恐懼無限上綱,認為是某些特定的人要負 : 責。分級本身就代表一種價值判斷,不管怎麼判斷都很難擺脫主觀性。 : 我反對,就是反對因為這本書被認定有被誤解而造成不良影響的危險, : 而加以出版的限制,甚至不能出版。在我看來這無異於因噎廢食。 我知道你本來就說過,你的業者自律是出版法廢止至今一直在作的事。會 定出個分級辦法就是因為沒罰責就沒人鳥,至多只能拿刑法235那個過時 的玩意來處罰。繼續用刑法235不但達不到保護未成年的目的,最嚴重的 是它對某種刊物完全禁止所造成對言論自由的侵害。分級制度並不會侵害 到出版自由的核心,前篇已說明,不再贅述。至於其條文規定是否能再求 明確,那是可以討論的。另外,我仍然很好奇你對電影電視劃分四級之分 級制度的觀感如何?? : 第三,國外行之有年的制度,本來就不能保證能在台灣行得通,更 : 何況是已經在國外被證明是行不通的東西,又如何能保證在台灣行得通 : ,還說是「目前能想得到最好的方法」呢? 沒什麼時間去翻那篇文章,如果你願意的話能否請你把其中的主要論點呈 現出來?另外,你所說的單純業者自律在台灣已被證明是行不通的方法, 可否提供一個比"有罰則規定,但由出版業者自行聘任的專家學者提供鑑定 意見,作為行政或判決主要依據"更完善的方法??如果有,我想大家都樂意 接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4.213 ※ 編輯: ric104 來自: 218.166.24.213 (12/12 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