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cques (文章只po五分鐘)》之銘言:
: ※ 引述《Lijphart (反修憲,救台灣)》之銘言:
: : 李登輝任命蕭的時候,國民黨掌握國會穩定的絕對多數,
: : 民進黨卻不然,他從未掌握過國會的穩定過半多數,
: : 這是最大的差別。
: : 應不應該有影響,本來就是憲政運作而非憲法規定,
: : 換句話說,只是看總統願不願於基於憲政運作穩定考量,
: : 在無法掌握國會穩定多數時,進行換軌罷了
: : 大家都知道的是,當初憲法修正時,
: : 抄的是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
: : 也就是當總統與國會穩定多數政黨或聯盟不同黨派時,
: : 為了憲政穩定運作,就應該釋出組閣權。
: : 基於責任政治的原則,不釋出組閣權也並非不可,
: : 但同樣得承擔施政成敗的責任,
: : 與總統不同立場的多數國會,沒有義務幫少數內閣通過法案,
: : 再強調一次,這本來就是只是看總統的民主素養如何罷了
: : 那可未必,現在這個爛攤子,
: : 國民黨也未必肯接,假如真的這麼想要這個位子,
: : 早就推動倒閣了。
: : 從來就只有陳水扁試圖用閣員分化泛藍,
: : 泛藍對主動組閣的態度,一向是很消極的
: : 這也沒什麼了不起,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
: : 誰的選票多,誰的聲音就大,
: : 當總統的支持度只剩一成時,統治的正當性,
: : 本來就很容易受到質疑
: : 國民黨迄今有主動要求陳水扁讓他組閣嗎?
: : 每次不都是總統府放出一個風聲,
: : 國民黨被動回應,拒絕個別入閣?
: : 這就政黨政治來說,一點問題都沒有
: : 你的笑話在哪裡?
: : 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
: : 若是有點民主素養,就應該自己把組閣權交出來,
: : 不然就別怪憲政運作發生危機,這是自找的
: : 少數政府運作了五年多,你還無法清醒嗎?
: : 我不知道閣下的憲法老師是誰,
: : 但他對憲政體制顯然是外行。
: : 你拿美國比法國,根本是鬼打架,完全不一樣的制度。
: : 我舉兩千年的波蘭當例子,
: : 波蘭和台灣、法國當差不多,也是雙首長制國家,
: : 和台灣同一年總統大選,結果總統和國會多數聯盟不同,
: : 人家總統照樣釋出組閣權,
: : 請問不久前還是共產國家的波蘭,有什麼國會行使「同意權」的傳統?
: : 法國就不用說了。
: : 當初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更是為了鞏固總統權力,
: : 甚至被學者形容成「皇帝總統制」,
: : 但當總統和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黨時,
: : 人家也是願意把組閣權交出來,進行換軌,
: : 你說的,跟事實根本是兩回事
: : 這不是2000年選舉後才引進的觀念,
: : 當年修憲,很明白的是依照法國雙首長制修憲,
: : 而雙首長制很重要的精神,就是換軌機制,
: : 你又搞錯了
: : 本來就是在幫民進黨解套,
: : 不過也沒差,繼續霸佔著組閣權,
: : 民進黨也只是把自己害得更慘而已。
: : 老實說一句,人家法國總統波蘭總統真的這麼笨?
: : 好不容易選一個總統出來,還把行政權拱手讓人?
: : 這是迫於政治現實線的無奈,不放出來,
: : 下場就是今天的陳水扁,和陳水扁上台後的歷任行政院長
: : 哈哈,這句話非常幽默喔
: : 你去翻一下法國第五共和為什麼建立的,
: : 就會發現自己這個論點有多荒謬
: : 難道法國從第四共和到第五共和,
: : 沒有取消國會對總理的同意權?
: : 不復辟也可啊,又沒有人拿刀子硬架著陳水扁任命馬英九,
: : 只是要這樣玩,就自己負責罷了
: : 那又怎樣?
: : 行政院和立法院的權責關係,有變動嗎?
: : 可見得閣下五年來,
: : 對憲法的認知顯然一點進步都沒有。
: 如果我這樣亂寫,恐怕會有人覺得我在空言
你不是空言,只是還是搞錯了
: 我們就繼續討論下去吧
: 第四共和憲法裡面有的條文,你不能說到了第五共和憲法裡面找不到就叫做取消
: 因為他是兩個不同的共和
: 「假如」說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之初有規定「總統提名總理須經國民議會同意」這樣
: 的字句
: 後來透過修憲來變成現在的條文,你才能夠說是「取消」
: 憲法的解釋難就是難在什麼時候你可以引用第四共和,什麼時候你又要把第五共和
: 當作是一個斷裂的開始來看待
: 偏偏在方法論上面你很難跳脫你的先前經驗
: 好你說我們憲法抄法國第五共和憲法
: 我就把這條拿出來給你看
: 法國憲法第八條
: Le President de la Republique nomme le Premier Ministre.
: Il met fin a ses fonctions sur la presentation par celui-ci de la demission
: du Gouvernement.
: Sur la proposition du Premier Ministre, il nomme les autres
: membres du Gouvernement et met fin a leurs fonctions.
: 中文就是「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依總理提出政府總辭而免除職務。
: 依總理提議任免部長。」
: 那我們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怎麼寫的
: 憲增第三條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另外憲法本文第五十六條
: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 統任命之。
: 我們憲法這兩條加起來就很像第五共和憲法第八條不是嗎?
: 但是你有沒有發現我們好像多了什麼
: 就是「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憲法本文第五十五條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人家法國憲法可沒有這一項規定吧
你扯了很多,幾句話打死你:
法國從第四共和到第五共和,根本是制訂了一部新憲法,
所以當然不必在新憲法的條文裡,
說哪裡不適用哪裡適用。
台灣採取增修條文的方式,甚至對本文不加變更,
為了避免法條的衝突和矛盾,
所以明白指出哪一個條文的增修,
哪一個條文就失效。
並不是說沒有說「停止適用」,就「不停止適用」
: 好
: 你要說法國第五共和取消了第四共和的同意權制度
: 那我就用這樣的前提來繼續跟你聊下去
: 「假如」法國第五共和沒有同意權規定「視為」取消
: 這時候國會還是否具有同意權將有「合憲說」與「違憲說」的爭議
: 你既然說是取消,所以國會行使同意權將被視為違反共和國憲法
: 這時候法國總統是否要遵守憲法第五條的規定?
: Le President de la Republique veille au respect de la Constitution.
: Il assure, par son arbitrage, le fonctionnement regulier des pouvoirs
: publics ainsi que la continuite de l'Etat.
: Il est le garant de l'independance nationale,
: de l'integrite du territoire et du respect des traites.
: 如果總統接受國會同意權所產生的總理勢必是違憲的
不會,
這只能算是總統願意釋出他的權力,
這種方式,根本只算是一種憲政慣例,
何來違憲?
: 總統究竟要接受一個違憲的憲政運作?還是挺身而出成為憲法的維護者?
這個憲政運作根本不違憲,
並沒有侵害總統的憲政權力
: 好
: 我們再來看看法國是怎麼運作的
: 法國總統採納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方式來產生總理
: 你有聽到有人採違憲說嗎?沒有嘛
: 你說人家取消了同意權,這時候又跑出來同意權
: 怎麼法國上下沒一個人跳出來喊違憲?
因為這個憲政慣例本來就並不違憲,
而包括法國總統和國會在內,都認同這樣的憲政慣例
: 難道這就是你所謂的憲政運作重於憲法條文本身?
: 讓一個違憲的憲政運作來治癒憲法本文的不足?
: 那這樣的憲政根本就是如脫韁野馬一般不受憲法條文的規範
: 只要有憲政就可以的話,又何必苦苦追求成文憲法的制訂?
有人說過只要憲政就可以嗎?
: 好
: 你要說人家法國有憲政慣例,那憲政慣例又是從哪裡來的
: 還不就是憲政先例?
: 事實上這一切決定於第一次總統跟總理國會多數黨分屬不同黨的時候
: 總統究竟要如何應對
: 當時並沒有說一定要透過現今的方式來產生總理
: 不過就只是各種方案中採行其中一種成為日後所謂的憲政先例
: 你要說現在變成雙首長制的憲政慣例
: 好
: 那我們再來看看我們國家的問題
: 李登輝時代任命蕭萬長是國民黨佔國會多數,這一任不算
: 陳水扁任命唐飛的時候你為什麼不說這是中華民國的憲政先例?
: 這不過跟法國一樣有不同的方案當中選擇一種
: 而且從唐飛到張俊雄、游錫?(兩任)到謝長廷
: 一共五次的反覆施行
: 你看看人家法國左右共治才幾次
: 我們五次難道還不夠嗎?
看到這裡,我只能覺得無力。
第一,我不認為這是「憲政先例」,因為在憲政運作上,
它根本是失敗的,少數政府會導致權責不明,
這是違反民主政治運作規則的
第二,我從沒有說陳水扁「無權」任命閣揆,
只是考量憲政運作順暢,他理應有更明智的選擇,
創下良好的憲政慣例。
: 而且在不同的選擇方案當中,最不可能的就是透過立法院同意權來產生
奇怪,你到底從我哪一篇文章和網友回文,
看到立法院同意權的東西?
我最多也只贊同
「閣揆應由國會穩定過半數政黨或聯盟所接受的人選」來擔任,
至於產生方式,誰說是同意權了?
: 假如說透過朝野協商的方式產生
: 那麼就跟當初修憲的意旨完全不符
: 因為這樣根本就只是取消形式上的同意權
形式的取消,就是取消,
憲法不可能在此排除政治運作的可能性。
因為任命權仍在總統,只要總統接受這個人選,
願意任命,就無違憲之虞。
: (修憲)憲法的規範效力除了形式上的改變,最重要就是在實質的憲政運作上
: 要有所體現
: 如果你修憲取消同意權,憲政運作上卻有取代同意權的朝野協商機制
: 那當初修這個憲法不就是白忙一場嗎?
第一,修憲不是只有這一個條文,
第二,你根本扭曲了這個修憲條文的原意,
或者說,你將其擴張解釋到無限大。
增修條文裡談的,是三個不同憲政機關的關係改變,
也就是閣揆不必經過立法院同意的程序,逕由總統任命產生,
但他並非「排除」總統接受立法院多數黨的意見,
接受政治現實,任命行政院院長
事實上,你的解釋,才是在限縮總統的權力
: 根本就不用大老遠去法國取經,乾脆完整保留立院同意權制度不就得了?
假如你的腦袋裡只有「完整保留」或者「完整除去」,
那我建議你不要念社會科學比較好
: 我不懂憲法,請你多教教我
看的出來
: 還有我覺得周育仁教授寫那篇根本是個笑話
周育仁是不怎麼樣沒錯,
可他是國民黨版的修憲案起草人之一,
國民黨版的大多條文都獲得通過,
就憲法的解釋來說,「修憲者原意」是一個很重要的參考項目,
不是你覺得他是笑話,他就是笑話。
: 他明明就是去美國餓還餓州拿的政治學博士,專長是公共政策
: 而且他為文完全不敢提到憲法本文第五十五條被凍結的問題
是不敢提到,還是根本不屑提到,
恐怕很難說
: 另外在引用大法官解釋更是錯的一塌糊塗
: 他也引用了你的偶像Lijphart
: 不過我的專長不是比較政治,所以我也不知道他引用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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