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cques (文章只po五分鐘)》之銘言:
: ※ 引述《Lijphart (反修憲,救台灣)》之銘言:
: : 你扯了很多,幾句話打死你:
: : 法國從第四共和到第五共和,根本是制訂了一部新憲法,
: : 所以當然不必在新憲法的條文裡,
: : 說哪裡不適用哪裡適用。
: : 台灣採取增修條文的方式,甚至對本文不加變更,
: : 為了避免法條的衝突和矛盾,
: : 所以明白指出哪一個條文的增修,
: : 哪一個條文就失效。
: : 並不是說沒有說「停止適用」,就「不停止適用」
: 你講的話真是顛三倒四
: 既然你承認第四共和到第五共和是新憲法
: 所以第五共和裡面沒有的條文究竟是否就是「不適用第四共和憲法內有的條文?」
: 這一點我不知道答案
答案是,適用新憲法,舊憲法的全部條文,當然就予以廢止,
所以不需要加上「某某條失效」的文字。
: 你說第五共和新憲法不必參照第四共和來考慮哪裡適用哪裡不適用
: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裡面沒有說「停止適用」,那為什麼你還是把他當停止適用來看待?
理由同上
: 那我想請問一下,第五共和憲法沒有停止適用的字句是立憲者的刻意省略還是疏漏?
是根本沒有必要寫進去,
因為新憲法生效,舊憲法就「全部不適用」
: 這一點我也不知道答案
: 所以我想請教你
: 怎麼看來看去,你還是把新憲法的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參照了第四共和憲法呢?
我的原意是,法國第四共和憲法,總理需由國會多數產生,
第五共和憲法,總理是由總統任命,
所以兩個憲法比較下來,第五共和取消了原先國會同意的機制。
當然,「取消」沒有寫在條文裡,因為不必要,
理由同第一段說明
: 那中華民國的憲法增修條文既然有「停止適用」,那就應該一定有停止適用的效力囉
因為以增修條文方式修憲,憲法本文仍然有效,
若不說明此條文適用後,哪些條文停止適用,
有可能會產生扞格的情況,
畢竟修憲不是「一條對應一條修」。
假如沒有被增修條文註加「停止適用」者,
當然還是屬於有效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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