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cques (文章只po五分鐘)》之銘言:
: ※ 引述《Lijphart (反修憲,救台灣)》之銘言:
: : 我引的可不只法國,
: : 還有一個波蘭,
: : 只是配合你一再在法國鑽牛角尖,
: : 才跟你討論法國
: : 我期待你說出違憲的理由
: : 因為我看不出哪裡違憲,
: : 只是透過政治運作,造成一種憲政慣例或傳統罷了
: 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就戳破你的推論了
: 憲增第三條是不是說不適用憲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 這時候假如又跑出來同意權你說不違憲,透過政治運作造成一種憲政慣例或傳統罷了
透過政治運作、透過政治運作、透過政治運作。
老兄,你怎麼還是走不出來啊?
難怪留美留德的法政學者,都對留法的法政學者很有意見
: 憲增第四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任期四年,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總統任期六年
: 如果阿扁到2008年再多賴兩年到2010年
: 也是透過政治運作造成一種憲政慣例囉(雖然也是吃人夠夠啦)
: 但也不違憲不是嗎?
假如立法院通過一個法律案,
幫自己增加閣揆同意權,
這個法案的確將被宣告為「違憲」,
但從頭到尾,我就沒有說是透過法定程序「強制」總統應該如何,
最多只說總統有責任建立良好的「憲政慣例」或「憲政傳統」罷了
至於陳水扁多賴兩年,我看有幾種狀況:
1.透過修憲:沒有違憲
2.制訂法律:即使通過,法律與憲法抵觸,無效,一定被宣告違憲
3.自己賴在總統府不走:應該會被拖出來打吧...
我看不出來你的例子,有任何可操作性。
(可否勞煩你的法研所碩士朋友,來拜讀一下你這篇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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