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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cques (文章只po五分鐘)》之銘言: : ※ 引述《Lijphart (反修憲,救台灣)》之銘言: : : 我引的可不只法國, : : 還有一個波蘭, : : 只是配合你一再在法國鑽牛角尖, : : 才跟你討論法國 : : 我期待你說出違憲的理由 : : 因為我看不出哪裡違憲, : : 只是透過政治運作,造成一種憲政慣例或傳統罷了 : 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就戳破你的推論了 : 憲增第三條是不是說不適用憲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 這時候假如又跑出來同意權你說不違憲,透過政治運作造成一種憲政慣例或傳統罷了 透過政治運作、透過政治運作、透過政治運作。 老兄,你怎麼還是走不出來啊? 難怪留美留德的法政學者,都對留法的法政學者很有意見 : 憲增第四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任期四年,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總統任期六年 : 如果阿扁到2008年再多賴兩年到2010年 : 也是透過政治運作造成一種憲政慣例囉(雖然也是吃人夠夠啦) : 但也不違憲不是嗎? 假如立法院通過一個法律案, 幫自己增加閣揆同意權, 這個法案的確將被宣告為「違憲」, 但從頭到尾,我就沒有說是透過法定程序「強制」總統應該如何, 最多只說總統有責任建立良好的「憲政慣例」或「憲政傳統」罷了 至於陳水扁多賴兩年,我看有幾種狀況: 1.透過修憲:沒有違憲 2.制訂法律:即使通過,法律與憲法抵觸,無效,一定被宣告違憲 3.自己賴在總統府不走:應該會被拖出來打吧... 我看不出來你的例子,有任何可操作性。 (可否勞煩你的法研所碩士朋友,來拜讀一下你這篇大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4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