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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mo (朋友的朋友)》之銘言: 以m兄前面幾篇的論述來看,想必對於法律的認知與了解具有一定之程度, 但setyoufree兄於Chuyu版之相關論述不知是否你已閱讀過? 在下不才,有幾點論述提出,供作參考: 一、如前所述,不起訴處份確定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即不起訴處份具有既判力,換言之,對於同一事件, 有一事不再理之效果。 二、既然前述的不起訴處份有一事不再理之效果, 那為何現在司法機關能再重新發回偵查? 原因很簡單,不是符合「再審」要件,就是符合「非常上訴」。 三、興票案重新發回偵查的原因是「再審」, 且再審的要件是非常嚴苛的,不是隨便的證據或事實就能重新發回偵查。 (1998年台灣高等法院暨分院同年受理聲請再審案件,終結1895件, 終結案件中裁定開始再審者17件,駁回再審之聲請者1865件, 換言之九成九的再審聲請被駁回。) 四、不管你認為法院是民進黨開的,還是國民黨開的, 重新發回偵查必定要符合再審之要件, 即新事實或新證據必須具有「嶄新性」及「顯著性」始可。 所以法院之行為一切依法辦理,並非你所言政治考量。 (所謂嶄新性,就我國傳統見解皆認為,僅限於事實審法院「判決當時已經存在」, 即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經發現,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者, 才具嶄新性。) 五、我個人認為,我們在談到關於法律的相關事務時, 應當對於法律實務與內容有相當程度的了解, 依個人揣測之言都是不恰當的,會對一般人造成嚴重的誤解。 我們不用再合理懷疑還是合理相信某某人有沒有犯法, 請相關證人及被告都能準時出庭說明、作證, 讓司法機關可以重新發回偵查,就新事實與新事證進行偵查, 完成正當的司法程序,該抓去關的抓去關,該還清白的還清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9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