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mo (朋友的朋友)》之銘言:
以m兄前面幾篇的論述來看,想必對於法律的認知與了解具有一定之程度,
但setyoufree兄於Chuyu版之相關論述不知是否你已閱讀過?
在下不才,有幾點論述提出,供作參考:
一、如前所述,不起訴處份確定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即不起訴處份具有既判力,換言之,對於同一事件,
有一事不再理之效果。
二、既然前述的不起訴處份有一事不再理之效果,
那為何現在司法機關能再重新發回偵查?
原因很簡單,不是符合「再審」要件,就是符合「非常上訴」。
三、興票案重新發回偵查的原因是「再審」,
且再審的要件是非常嚴苛的,不是隨便的證據或事實就能重新發回偵查。
(1998年台灣高等法院暨分院同年受理聲請再審案件,終結1895件,
終結案件中裁定開始再審者17件,駁回再審之聲請者1865件,
換言之九成九的再審聲請被駁回。)
四、不管你認為法院是民進黨開的,還是國民黨開的,
重新發回偵查必定要符合再審之要件,
即新事實或新證據必須具有「嶄新性」及「顯著性」始可。
所以法院之行為一切依法辦理,並非你所言政治考量。
(所謂嶄新性,就我國傳統見解皆認為,僅限於事實審法院「判決當時已經存在」,
即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經發現,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者,
才具嶄新性。)
五、我個人認為,我們在談到關於法律的相關事務時,
應當對於法律實務與內容有相當程度的了解,
依個人揣測之言都是不恰當的,會對一般人造成嚴重的誤解。
我們不用再合理懷疑還是合理相信某某人有沒有犯法,
請相關證人及被告都能準時出庭說明、作證,
讓司法機關可以重新發回偵查,就新事實與新事證進行偵查,
完成正當的司法程序,該抓去關的抓去關,該還清白的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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