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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QQUUAA (就是這樣囉)》之銘言: :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我再說一次 : : 我沒有去查你的資料 : : 我只是在依你的邏輯說一次 : 你就去看看嘛 不然簡直叫做無的放矢什麼叫依我的邏輯 : 根本是鬼扯 : 廣電法施行細則結尾的部分本來就沒有講到罰責 : 罰責全在廣電法後面 而四十五條又以二十九條做說明 : 二十九條又沒有規範到錄影帶 只有規範廣播節目供應商的設立 : 這邊到底有誰真的懂廣電法的 可以出來講嗎?? 不好意思因為查跟看要花時間 而我覺得你的論點有很大的問題 所以... Ok 那我們把所有條文連結一次 第29-1條列出原則 第二十九條之一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          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          四條之規定。 細則第39條列出管理項目 第三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        前,應檢具申請書表、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        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其非自行製作之錄影節        目帶,並應檢具經授權之證明文件;錄影節目帶        經審查核准後,由新聞局發給證明。但經新聞局        公告免送審者,不在此限。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七日內,向新聞局申請換發前項證明;其為獨資        或合夥組織者,負責人變更時,亦同。        純供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教學用之錄影節目帶,        應送請教育部審定,供發行時,仍應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 第46條規定按本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依本法有關        規定處理。 第45-2條規定罰則 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          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          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沒入其節目。 所以我想法法律規定的還滿清楚的 : : : : 如果說這是合法的 : : 那對於廠商來說 : : 什麼才是最熱的 : : 當然是辯倒市政府 : 廠商的利基是辯倒市政府????????????????????? : 那我想你還是先修個企業概論 企業概論就可以了 : 再講什麼對廠商是最熱的 所以廠商的利基 在於炒熱之後不需出面? 這是你之前回應我的 至於企概我不知道幾年前就修過了 分數還可以! : : 然而拿出所有證據只指示政府違法 : : 對獨派而言 : : 這才是最熱 : 你又知道製作單位是獨派的嗎?? : 你這種認定方.......跟邱毅有點像 : 獨派在台灣有那麼多人嗎 隨便猜都可以猜到是獨派?? 我不知道製作單位是不是獨派 但購買群 是獨派比較多沒錯 (提供分享的網友也大多是獨派的立場) 還有我應該還蠻有禮貌的吧 一些立場不同的人 不需要 老是用攻擊的字眼來形容別人 可以嗎? : : 而且還可以光明正大的大賣 : : 所以為什麼不承認? : : 執行才是台北市政府的責任 : : 而且上面沒有新聞局認可的字樣 : : 如果合法 : : 請業者提出抗告(我不是學法律的 我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名詞) : : 而現在已經熱成這樣了 : : 說業者不知 也不可能的好嗎! : : 有人或莫名其妙的遭受到損失嗎? : 沒有新聞局認可字樣 : 那就是廣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的部分 : 這部分我就是沒看到有相關的罰責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依本法有關        規定處理。 而本法就是廣電法 沒錯吧? : 把製作單位查清楚就不是台北市政府的責任嗎?? : 如果這部分你不認為是在執行層面那也無所謂啦 : 業者真的莫名其妙遭受損失??? 對於業者冒著違法的風險 還有隨時被查扣 這不是損失是什麼? 如果合法又可以辯倒 馬英九 這可以做的為何不做 偷偷摸摸的賣?(新聞局也說要查緝唷) 難道是這些人喜歡做的事? 對於我的質疑不能 總是說我轉移焦點吧 更何況 是有規定罰則 不是沒有! : 台北市政府現在有查扣到光碟嗎?? : 就算台北市政府目前查扣到光碟 有損失的也是書店和夜市的小販 : 全台灣又不是只有台北市一個地方 其他地方不查緝不沒入 就去其他地方賣 : 這有什麼損失呢??更何況新聞還說在台北縣還大賣呢 : 明明趁著馬英九查禁的風波在其他縣市光明正大的熱賣 : 為什麼要為了一個台北市的市場把這股刺激買氣的動力給結束掉 光明正大的賣 製造更大的話題 顯示出台北市政府的無知 這種作法怎麼會把買氣給結束!? : : 我不清楚你指的東西是什麼 : : 我也沒有看過其商品 : : 我怎麼幫你? : 我本來就覺得法源依據不足 我本來就不傾向於檢舉 為什麼要你幫我呀?? : 倒是你認為光碟上面沒有新聞局認可字樣就可以沒入 : 這點應該由你來幫馬英九讓他執法更徹底 我不清楚你指的是什麼光碟 如果是色情或者是盜版 當然違法 也不需要新聞局認可 這應該靠常識就可以判斷 還是你可以直接告訴我是什麼光碟 讓大家來判斷? : : 適不適合 : : 我也不曉得 : : 如果你認為跟那非常光碟有相同標準 : : 你可以對市政府提出質疑 : 那你聽我對台北市政府的質疑就可以了 : 不然你就去新光華走一圈 : 注意看看上面有沒有你所說的新聞局認可字樣 : 看看我對批宋光碟和新光華的光碟是不是有不一樣的標準 : 廣電法相關的問題也寫信到新聞局去查詢了 : 回不回應就是新聞局的問題了 不需要寫給新聞局了 因為新聞局早就決定要查緝了 http://tw.news.yahoo.com/2003/11/07/polity/udn/4354783.html 批宋光碟違法 新聞局下令取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135.113 ※ 編輯: Hunterxx 來自: 203.204.135.113 (11/08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