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QQUUAA (就是這樣囉)》之銘言:
: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我再說一次
: : 我沒有去查你的資料
: : 我只是在依你的邏輯說一次
: 你就去看看嘛 不然簡直叫做無的放矢什麼叫依我的邏輯
: 根本是鬼扯
: 廣電法施行細則結尾的部分本來就沒有講到罰責
: 罰責全在廣電法後面 而四十五條又以二十九條做說明
: 二十九條又沒有規範到錄影帶 只有規範廣播節目供應商的設立
: 這邊到底有誰真的懂廣電法的 可以出來講嗎??
不好意思因為查跟看要花時間
而我覺得你的論點有很大的問題
所以...
Ok
那我們把所有條文連結一次
第29-1條列出原則
第二十九條之一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
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
四條之規定。
細則第39條列出管理項目
第三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
前,應檢具申請書表、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
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其非自行製作之錄影節
目帶,並應檢具經授權之證明文件;錄影節目帶
經審查核准後,由新聞局發給證明。但經新聞局
公告免送審者,不在此限。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七日內,向新聞局申請換發前項證明;其為獨資
或合夥組織者,負責人變更時,亦同。
純供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教學用之錄影節目帶,
應送請教育部審定,供發行時,仍應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
第46條規定按本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依本法有關
規定處理。
第45-2條規定罰則
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
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
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沒入其節目。
所以我想法法律規定的還滿清楚的
: : : : 如果說這是合法的
: : 那對於廠商來說
: : 什麼才是最熱的
: : 當然是辯倒市政府
: 廠商的利基是辯倒市政府?????????????????????
: 那我想你還是先修個企業概論 企業概論就可以了
: 再講什麼對廠商是最熱的
所以廠商的利基
在於炒熱之後不需出面?
這是你之前回應我的
至於企概我不知道幾年前就修過了
分數還可以!
: : 然而拿出所有證據只指示政府違法
: : 對獨派而言
: : 這才是最熱
: 你又知道製作單位是獨派的嗎??
: 你這種認定方.......跟邱毅有點像
: 獨派在台灣有那麼多人嗎 隨便猜都可以猜到是獨派??
我不知道製作單位是不是獨派
但購買群
是獨派比較多沒錯
(提供分享的網友也大多是獨派的立場)
還有我應該還蠻有禮貌的吧
一些立場不同的人
不需要
老是用攻擊的字眼來形容別人
可以嗎?
: : 而且還可以光明正大的大賣
: : 所以為什麼不承認?
: : 執行才是台北市政府的責任
: : 而且上面沒有新聞局認可的字樣
: : 如果合法
: : 請業者提出抗告(我不是學法律的 我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名詞)
: : 而現在已經熱成這樣了
: : 說業者不知 也不可能的好嗎!
: : 有人或莫名其妙的遭受到損失嗎?
: 沒有新聞局認可字樣
: 那就是廣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的部分
: 這部分我就是沒看到有相關的罰責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依本法有關
規定處理。
而本法就是廣電法
沒錯吧?
: 把製作單位查清楚就不是台北市政府的責任嗎??
: 如果這部分你不認為是在執行層面那也無所謂啦
: 業者真的莫名其妙遭受損失???
對於業者冒著違法的風險
還有隨時被查扣
這不是損失是什麼?
如果合法又可以辯倒
馬英九
這可以做的為何不做
偷偷摸摸的賣?(新聞局也說要查緝唷)
難道是這些人喜歡做的事?
對於我的質疑不能
總是說我轉移焦點吧
更何況
是有規定罰則
不是沒有!
: 台北市政府現在有查扣到光碟嗎??
: 就算台北市政府目前查扣到光碟 有損失的也是書店和夜市的小販
: 全台灣又不是只有台北市一個地方 其他地方不查緝不沒入 就去其他地方賣
: 這有什麼損失呢??更何況新聞還說在台北縣還大賣呢
: 明明趁著馬英九查禁的風波在其他縣市光明正大的熱賣
: 為什麼要為了一個台北市的市場把這股刺激買氣的動力給結束掉
光明正大的賣
製造更大的話題
顯示出台北市政府的無知
這種作法怎麼會把買氣給結束!?
: : 我不清楚你指的東西是什麼
: : 我也沒有看過其商品
: : 我怎麼幫你?
: 我本來就覺得法源依據不足 我本來就不傾向於檢舉 為什麼要你幫我呀??
: 倒是你認為光碟上面沒有新聞局認可字樣就可以沒入
: 這點應該由你來幫馬英九讓他執法更徹底
我不清楚你指的是什麼光碟
如果是色情或者是盜版
當然違法
也不需要新聞局認可
這應該靠常識就可以判斷
還是你可以直接告訴我是什麼光碟
讓大家來判斷?
: : 適不適合
: : 我也不曉得
: : 如果你認為跟那非常光碟有相同標準
: : 你可以對市政府提出質疑
: 那你聽我對台北市政府的質疑就可以了
: 不然你就去新光華走一圈
: 注意看看上面有沒有你所說的新聞局認可字樣
: 看看我對批宋光碟和新光華的光碟是不是有不一樣的標準
: 廣電法相關的問題也寫信到新聞局去查詢了
: 回不回應就是新聞局的問題了
不需要寫給新聞局了
因為新聞局早就決定要查緝了
http://tw.news.yahoo.com/2003/11/07/polity/udn/4354783.html
批宋光碟違法 新聞局下令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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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204.135.113
※ 編輯: Hunterxx 來自: 203.204.135.113 (11/08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