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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已經看過很多次29調 請問關於29-1條你的疑義...可不可以說清楚??? 第二、「一出來正面回應必然會打斷買氣打斷熱潮 並且必須以另一個方式確立自己的形象 因此就必須用送的所以不符合"廠商"的利基」 可不可以說清楚 為何一出面回應 就需要用送的? 第三、你說「馬英九連查都沒查就認為人家是非法廠商」 請問這一段的說法從何而來? 何時台北市說是違法廠商所做的? 而台北市始終的沒入商品的依據是 該商品沒有經過新聞局認可 而重點從來就不是 是否是合法的廠商吧 我之前跟你討論是 運用你的邏輯 沒有去查條文 後來發現你引的條文 跟廠商的合法性與否無關! 第四、你說「新聞局下令取締 是確定非常光碟未送審之後才取締的」 台北市政府則不是 請教一下 你的判斷標準從何而來? 其他拉拉雜雜的 因該不需要討論 如果你覺得我有些沒回應的地方 可以請你再寫一次 我可以再回應! ※ 引述《AAQQUUAA (就是這樣囉)》之銘言: :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Ok : : 那我們把所有條文連結一次 : : 第29-1條列出原則 : : 第二十九條之一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 : :          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 : :          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 : :          四條之規定。 : : 細則第39條列出管理項目 : : 第三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 : :        前,應檢具申請書表、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 : :        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其非自行製作之錄影節 : :        目帶,並應檢具經授權之證明文件;錄影節目帶 : :        經審查核准後,由新聞局發給證明。但經新聞局 : :        公告免送審者,不在此限。 :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 :        七日內,向新聞局申請換發前項證明;其為獨資 : :        或合夥組織者,負責人變更時,亦同。 : :        純供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教學用之錄影節目帶, : :        應送請教育部審定,供發行時,仍應依前二項規 : :        定辦理。 : : 第46條規定按本法處理 : :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依本法有關 : :        規定處理。 : : 第45-2條規定罰則 : : 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 : :          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 : :          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 :          鍰,並沒入其節目。 : : 所以我想法法律規定的還滿清楚的 : 很清楚?? 請把二十九條之一的內容再好好的看一次 : 我是認為這部分有疑義 : 你不過就引個條文拾人牙慧 當然不會有問題 : : 所以廠商的利基 : : 在於炒熱之後不需出面? : : 這是你之前回應我的 : : 至於企概我不知道幾年前就修過了 : : 分數還可以! : 現在台灣媒體革命工作室出面了並正面駁斥了台北市政府查緝的理由 : 而光碟也要用送的不用賣的 : 所以我說的沒錯 以"廠商"的利基來看 是不需要出來正面回應 : 一出來正面回應必然會打斷買氣打斷熱潮 並且必須以另一個方式確立自己的形象 : 因此就必須用送的所以不符合"廠商"的利基 : 當然 如果他本身的目的不是賺錢 那本來就可以這樣做 : 你用了廠商這個詞 就必須以"廠商"的角度來考量 : : 我不知道製作單位是不是獨派 : : 但購買群 : : 是獨派比較多沒錯 : : (提供分享的網友也大多是獨派的立場) : : 還有我應該還蠻有禮貌的吧 : : 一些立場不同的人 : : 不需要 : : 老是用攻擊的字眼來形容別人 : : 可以嗎? : 邱毅已經變成攻擊人的字眼了 XD : 購買群真的是獨派比較多??從何證明?? 為什麼就不是統派 不是維持現狀派 : 如此就能將人就把人分類 豈不怪哉 綠軍 泛綠支持者 一般小老百姓 : 這些人就能確定獨派立場比較多 而不是維持現狀的較多?? : :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依本法有關 : :        規定處理。 : : 而本法就是廣電法 : : 沒錯吧? : 接著又必須看廣電法到四十五條 之後又回到二十九條之一 : 結果還是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節目的設立 : 如果你認為這部分沒有疑義存在那是無所謂啦 這是我想確認的地方 : 當然啦你不是學法律的 就不必跟我繼續扯這些 因為你沒那種能力 : 我自己去找答案就可以了 : : 對於業者冒著違法的風險 : : 還有隨時被查扣 : : 這不是損失是什麼? : : 如果合法又可以辯倒 : : 馬英九 : : 這可以做的為何不做 : 他在其他縣市有被查扣嗎?? 他在台北市有被查扣到嗎?? : 就算有 在其他地方銷售的情形足以彌補 甚至因台北市政府查緝創造更大的購買熱潮 : 這樣就能創造更大的銷售量 一場演講會一個小攤能賣出兩千片 : 最高價還漲到一片兩百元 請問這是損失嗎 : 風險不會等於損失 這點企業概論應該有教吧?? : 台灣媒體工作室已經做出聲明了 不過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就是了 : 從他沒有做出聲明 就能認為他是非法製作單位認為他是地下工廠嗎 : 那他現在做出聲明了 他是合法工作室了嗎??? : 馬英九和你之前的說辭到底算什麼呢?? : 明明就沒查清楚製作單位的背景 硬要說非法的製作單位 : : 偷偷摸摸的賣?(新聞局也說要查緝唷) : : 難道是這些人喜歡做的事? : : 對於我的質疑不能 : : 總是說我轉移焦點吧 : : 更何況 : : 是有規定罰則 : : 不是沒有! : 那是你認為沒有疑義所以有規定罰責 而你的確是在轉移焦點 : 你當初只引用廣電法電法條文 而條文有限制發行的行為嗎 : 馬英九和新聞局查緝的理由一樣嗎??? : 馬英九認為那是未合法登記的廠商所以查扣 : 新聞局則是在"確定"非常報導光碟未向新聞局取得認可字號 開始查緝 : 而台北市政府早在十一月四號就在查緝非常光碟 : 你舉新聞局也開始查緝 也只舉出了台北市政府昧於事實 選擇性執法 : : 光明正大的賣 : : 製造更大的話題 : : 顯示出台北市政府的無知 : : 這種作法怎麼會把買氣給結束!? : 已經說用送的了 買氣可以說是結束了 : 我說的沒錯 錯的是你囉 : : 我不清楚你指的是什麼光碟 : : 如果是色情或者是盜版 : : 當然違法 : : 也不需要新聞局認可 : : 這應該靠常識就可以判斷 : : 還是你可以直接告訴我是什麼光碟 : : 讓大家來判斷? : 就是沒有新聞局許可字號的光碟呀 這是我認為和非常光碟相同標準的地方 : 另外它的製造商不知道是誰 光碟封面沒有標示 : 這是和馬英九查緝非常光碟相同標準的地方 : 依你認同馬英九做法的來看 不需要問內容是什麼 只要有這些就應該都要抓 : 我實在不需要跟你講光碟的內容到底是什麼 : 反正說一下也無防 就是一些日本的特攝片 卡通 都沒有製造商名稱 : 封面是印得很漂亮 就是沒有新聞局的許可字號 也不知道製造商是誰 : 而且很多片從前年上架到現在都還在 也不見取締 : 這應該能說台北市政府有選擇性執法的嫌疑吧?? : : 不需要寫給新聞局了 : : 因為新聞局早就決定要查緝了 : : http://tw.news.yahoo.com/2003/11/07/polity/udn/4354783.html : : 批宋光碟違法 新聞局下令取締 : 我是對廣電法施行細則有疑問寫信去問的 : 而且昨天我翻廣電法和施行細則對照來看有疑問就寫信過去了 : 在po之前那篇已經寫信去了 : 新聞局下令取締 那不影響我要知道他們對施行細則的罰責的解釋的理由 : 你舉這條新聞正好說明了我對台北市政府的質疑 : 新聞局下令取締 是確定非常光碟未送審之後才取締的 : 不過昨天晚間的新聞倒是有台灣媒體革命工作室的聲明說非常光碟有許可字號.... :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就是了 : 而馬英九連查都沒查就認為人家是非法廠商 : 連查都不查 那他引用二十九條的部分是在引用什麼呀?? : 不過吳育昇查緝的理由和新聞局是相同的 但是他當時確定非常光碟未送審了嗎?? : 馬英九顯然只是看看二十九條就發表意見 : 未查明清楚指稱對方是非法工作室 : 吳育昇好歹也是和新聞局以由來已久的實務操作面做出相同的做法 : 但是兩者意義仍然是不同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135.113 ※ 編輯: Hunterxx 來自: 203.204.135.113 (11/09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