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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第一、我已經看過很多次29調 請問關於29-1條你的疑義...可不可以說清楚??? 既然你已經看很多次了 那我就不需要再引 我的問題在於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 所說的依本法有關罰責.... 之後連結到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本法二十九條規定之一之規定........ 再看二十九條之一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 好了 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逗點之後的該怎麼解釋?? 是在違法設立公司之後出現的行為 還是說"或者是"出現以下這些行為的情形 如果是這樣 那後面用的頓號是什麼意思呢?? 目前大多數人看到的解讀是在違法設立公司後出現以下之情形 當然這是光看廣電法條文所出現的解讀結果 而我去找廣電法施行細則就是要看錄影帶的發行有什麼罰責 很遺憾的就看到四十六條 連回廣電法第四十五條 再看二十九條 就出現疑問了 二十九條的規定就是沒有講到發行的行為 : 第二、「一出來正面回應必然會打斷買氣打斷熱潮 : 並且必須以另一個方式確立自己的形象 : 因此就必須用送的所以不符合"廠商"的利基」 : 可不可以說清楚 : 為何一出面回應 就需要用送的? 以下是我的想法 雖然他出面回應就會用送的 尚在我預料之內 但是 我不能確定他思考模式是否和我相同 既然台灣媒體革命工作室選擇回應了 那台灣媒體革命工作室當時的立場是什麼 就是你所說的最熱的就是辯倒台北市政府 既然是要辯倒台北市政府 那就必須讓他所謂的媒體革命更徹底 那用送的 還符合先前他們不是為了要獲利 只是要賺取所花費的成本的原則 是他們的立場更超然 而且連日販賣光碟盜版也都出現了 根本也不會有買氣 連小販都叫人自己帶回去燒分送出去 在這種情形下出面回應 我覺得時機還算不錯 在這些原因底下 就算用送的 他的損失也不會太大 反正想要有的人也差不多都有了 剩下的還會叫人燒 所以出面回應順便又用送的 至少能打響知名度 其實他本週二就有出面回應宋楚瑜結果我們到昨天才知道他是台灣媒體工作室 以上是我對台灣媒體革命工作室一連串動作的想法 沒有意思要指他們是什麼性質的團體 : 第三、你說「馬英九連查都沒查就認為人家是非法廠商」 : 請問這一段的說法從何而來? : 何時台北市說是違法廠商所做的? 吳育昇是沒說 說的人是馬英九 在星期六中午十二點的東森新聞 前面我說過 第二十九條大多數人解讀出來的結果都是 取締的理由是因為那是非法製作單位的產品 所以馬英九說出那種話 你也不必覺得奇怪 而後來新聞片段只剩 是新聞局所委託的例行公事 而新聞局下令開始查緝的日期是幾號呢 相信你也很清楚 那台北市政府的動作真的是委託的例行性公事嗎??? : 而台北市始終的沒入商品的依據是 : 該商品沒有經過新聞局認可 : 而重點從來就不是 是否是合法的廠商吧 : 我之前跟你討論是 : 運用你的邏輯 : 沒有去查條文 : 後來發現你引的條文 : 跟廠商的合法性與否無關! 那段是和廠商的合法性無關 但是連結到廣電法本身 所有的罰責就以廠商設立的合法性有關 這部分就是我的疑義 : 第四、你說「新聞局下令取締 是確定非常光碟未送審之後才取締的」 : 台北市政府則不是 : 請教一下 你的判斷標準從何而來? 在你的新聞連結第一句 新聞局確定....... 那則新聞發佈當天是十一月七號 而台北市政府則是在十一月四號 或者是更早發布查緝命令 璩美鳳光碟也是在新聞局下令查緝後才有查緝動作 這次台北市政府為何會有如此快的反應呢?? 我那些日本卡通特攝片 都放在架上賣 也不見台北市政府有什麼查緝行為 平常沒有這麼快的效率 遇到批宋光碟就動作就比新聞局還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167.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