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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QQUUAA (就是這樣囉)》之銘言: :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所以請你總結 : : 到底該光碟 合不合法? : 不合於施行細則 但是沒有適當的罰責 : 這就是我的問題所在 : 沒有適當罰責 你要拿什麼罰?? 隨便抓一條四十五條之二說可以罰?? : 更何況只引廣電法 根本沒人有資格管那片光碟 依照第二條 只要是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錄影節目帶之事業。 就是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 而細則38條提到 錄影帶包含光碟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第十款所稱錄影節目帶,包括經由電        子掃描作用,在電視螢光幕上顯示系統性聲音及        影像之錄影片(影碟)等型式產品。但電腦程式        產品不屬之。 39條又說 光碟要送審 40條又說光碟又要有合法字樣 誰說沒人有資格館 哪現在行政院新聞局所要取締 是違法濫權嗎? : : 根據廣電法細則 : : 核准是由新聞局 : : 管理卻是由各地方政府新聞處 : : 該光碟沒有合法字樣 : : 甚至連包裝都沒有 : : 查緝有什麼不對 : : 難道警察抓小偷 : : 還要 由上面決定是否合法? : : 才能抓 : 這樣就能查緝嗎??那廣電處為什麼要發文?? : 那為什麼還要確定非常光碟未申請許可字號才發文?? 誰知到 按規定本來就是違法 : : 沒有新聞局認可 : : 就出售光碟販賣 : : 就是違法販賣呀 : : 不然怎麼講? : 那跟地下工廠有什麼關係??? 報導中的話不管是馬英九說的 記者掰的 : 直接以違法販賣為由來取締不就好了 是比喻而已 奇怪比喻也不行嗎? : : 高雄市新聞局 : : 一直扯新版的廣電法 : : 新版廣電法又還沒有過 : : 不知道在扯什麼東西! : 那是你看不懂他在講什麼 那你告訴我他在講什麼東西 他說有 新修正的第29條在哪裡? 公布在哪裡??? : : 這些卡通特攝片 : : 通常是盜版光碟 : : 也涉及刑法部分 : : 都是由警察取締較多 : : 但由於版權在日本或國外 : : 整個起訴比較困難 : : 相較之下 : : 國內的音樂光碟等 : : 版權在國內的東西 : : 你要在市內買到 : : 就比較困難 : 然後呢 明明就沒許可字號 依台北市政府這次取締的效率有什麼困難的?? : 依馬英九的做法沒什麼好起訴的 直接沒入就可以啦 : : 第 四十 條  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者,應由送審之廣播電視 : :        節目供應事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 : :        側面及其封套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帶則應黏 : :        貼或印製於封套上;其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 : :        ,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 : :        審類別。 : :        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 : :        號、權利範圍、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 : :        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標籤供家用 : :        者為白色,供播映者為黃色 : : 所有新聞局核准的 : : 都會在側面及其封套上貼上核准字號標籤 : : 所以沒有黏 就是違法 : : 判斷上真的很簡單 : : 至於新聞局為何要這麼久才能判定 : : 我想因為他是執政黨 : : 這光碟則是偏向綠營的一方所製作的 : : 所以比較慎重吧 : 施行細則這部分是否有適當的罰責?? 違背細則沒有罰則 那細則在寫什麼? : 結果是不是又回到四十五條之二 又要看二十九條?? 不然勒? 就擺著不管? 那之前的取締都是不合法的? 包括璩美鳳光碟 新聞局又是按什麼規定沒入的? : 新聞局下令取締我覺得不太合理 : 沒有理由違反施行細則 就硬要用套不起來的罰則來做處分 : 合法不合法是一回事 : 有沒有法來處分是另外一回事 用的罰責合不合理也必須考量 : 至於新聞局的作法你講的也不過是臆測 : 如果有認可字號 但由於作業疏失 而違反施行細則第四十條 : 那新聞局的做法一定要沒入 不能要求製作回收產品再行處理嗎?? 作業疏失是誰的作業疏失? 按45-2條就只有沒入 一途 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          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          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沒入其節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13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