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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QQUUAA (就是這樣囉)》之銘言: :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那你引用高雄市新聞局長的說法 : : 這叫什麼? : : 你的原創? : : 而高雄市新聞局長 : : 引用的法條過了嗎? : 我在說一次 那是你看不懂人家的文章 : 他的說法我感覺比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我引了之後我還是講我想看看新聞局的說法 : 畢竟他是新聞處長 提出另外一種意見當然能看看 : 我又沒有以他的話作為我討論的內容 祇是他某些地方講的和我比較像而已 : 提出來大家看看 更何況 那篇文章出現之前 在政治類版 : 我就已經提出我目前的論點了 拜託! 我都已經指證他的錯誤 還提及他故意不說的地方 如他說新修正的29-1條 但29-1條自民國71年以來就沒有修正過 所謂的新修正根本是胡扯 這樣叫我看不懂?? ( 民國82年刪20條 民國88年修正第四十四條條文 民國92年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 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 就是沒有第29-1條 ) 你一直說有 那為什麼拿不出新版本的29-1條? 而他又說 有免送審類 可是依據細則40條 免送審也要貼免送審的新聞局核准字號欄 細則第四十條結錄 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 而且免送審也有其分類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supply/supply4f.htm 那「非常光碟」會是屬於其中的一類嗎? 藝文表演類嗎?(藝文表演應該是國慶表演 或民俗表演等吧) 那提這個除了混淆視聽 目的何在 你可不可以說說看?? : : 有些東西沒有講的地方講了嗎? : : 你毫不查證的引用 : : 那又叫什麼? : : 不叫拾人牙慧?? : : 而我不覺得相關的法條有問題 : : 你覺得有問題 你寫信 : : 我沒有問題 我又如何寫信? : : 不是只有你有做功課 : : 大家都有做功課好嗎! : : 不需要這樣提高自己貶低別人吧! : 你有 就不會連逗點和頓號的區別在哪都沒看出來 : 逗號和引號到底作什麼用的也看不出來 : 念文章念法條囫圇吞棗 當然什麼問題都沒有 自己想怎樣解釋就怎樣去解釋 是我囫圇吞棗 還是對方囫圇吞棗? 我依據 第二條第11款中的條文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指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 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之事業。 所以我說「錄影節目帶之事業」是獨立的一項 其他網友就偏偏要說是「廣播電視的錄影節目帶之事業」才是獨立的一項 那看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law/law3f.htm 他的錄影節目帶業的定義 有沒有冠上廣播電視? 還是說依照條文 錄影節目帶業: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播 映業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只要是自行製造 買賣錄影帶的公司組織 都算錄影節目帶業? : : 細則歸結回來不就又是 : : 廣電法第29條? : 絕對不是廣電法第二十九條 如果依我的邏輯 就是29-1條 : : 哪你引出來嘛 : : 看看新修正的法條 : : 跟原修正的法條差異在哪裡? : 明明現在二十九之一就是修訂後的 : 保留原則聽過沒有?? 29-1條哪裡修訂了?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law/law1f.htm 自己看右上角 有各條文的修訂時間 請問29-1條 什麼時候修訂了? 法律保留原則 是法律沒有訂定才保留 法律已經訂出來了 又何需保留 如果29-1條 跟我的想法一樣 一點保留都不需要! : : 我不是已經告訴你了嗎? : : 就是引用第29-1條 : : 你不是誇說自己做很多功課? : : 為什麼會不知到? : 那就是台北市政府在鬼扯拉 : 29-1內容到底是什麼你也很清楚 這個是談璩美鳳光碟 璩美鳳光碟的解釋 是由行政院新聞局所說的 http://www.ettoday.com/2001/12/18/703-1237877.htm 你自認功課做很多 卻不清楚就算了 我已經又再次引文給你看 你繼續胡扯是什麼意思? : : 那你又有能力告知大家45-2條的適用範圍在哪嗎? : : 哪你又在扯什麼? : : 我根據以前新聞局的作法 : : 跟現在的作法比較並沒有不同 : : 是誰在扯? : 是你在扯 : 我就45-2的字面解釋就是只適用用在製作單位的的非法設立 : 我的解釋肯定是沒問題 你的解釋沒問題 我的解釋就有問題唷! 過去在扁政府內任 行政院新聞局相關的執法 不下兩百次 也都是未送審就沒入 關於這條也沒有判例有爭議過 所以我的又哪裡有問題? : 是你故意視而不見 加大範圍擴充至光碟提出申請者 : 把範圍擴張到光碟一定要提出申請 在這個政治類版目前看到的只有你 : 台北市政府可沒有 只要影音光碟有「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 也不是屬於未送審類 就是要申請 一點問題也沒有 我剛剛去查了 結婚典禮、畢業光碟屬紀錄片等 免送審 只要自己註名是哪一類就可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135.113 ※ 編輯: Hunterxx 來自: 203.204.135.113 (11/11 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