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QQUUAA (就是這樣囉)》之銘言:
: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那你引用高雄市新聞局長的說法
: : 這叫什麼?
: : 你的原創?
: : 而高雄市新聞局長
: : 引用的法條過了嗎?
: 我在說一次 那是你看不懂人家的文章
: 他的說法我感覺比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我引了之後我還是講我想看看新聞局的說法
: 畢竟他是新聞處長 提出另外一種意見當然能看看
: 我又沒有以他的話作為我討論的內容 祇是他某些地方講的和我比較像而已
: 提出來大家看看 更何況 那篇文章出現之前 在政治類版
: 我就已經提出我目前的論點了
拜託!
我都已經指證他的錯誤
還提及他故意不說的地方
如他說新修正的29-1條
但29-1條自民國71年以來就沒有修正過
所謂的新修正根本是胡扯
這樣叫我看不懂??
(
民國82年刪20條
民國88年修正第四十四條條文
民國92年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
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
就是沒有第29-1條
)
你一直說有
那為什麼拿不出新版本的29-1條?
而他又說
有免送審類
可是依據細則40條
免送審也要貼免送審的新聞局核准字號欄
細則第四十條結錄
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
而且免送審也有其分類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supply/supply4f.htm
那「非常光碟」會是屬於其中的一類嗎?
藝文表演類嗎?(藝文表演應該是國慶表演 或民俗表演等吧)
那提這個除了混淆視聽
目的何在 你可不可以說說看??
: : 有些東西沒有講的地方講了嗎?
: : 你毫不查證的引用
: : 那又叫什麼?
: : 不叫拾人牙慧??
: : 而我不覺得相關的法條有問題
: : 你覺得有問題 你寫信
: : 我沒有問題 我又如何寫信?
: : 不是只有你有做功課
: : 大家都有做功課好嗎!
: : 不需要這樣提高自己貶低別人吧!
: 你有 就不會連逗點和頓號的區別在哪都沒看出來
: 逗號和引號到底作什麼用的也看不出來
: 念文章念法條囫圇吞棗 當然什麼問題都沒有 自己想怎樣解釋就怎樣去解釋
是我囫圇吞棗
還是對方囫圇吞棗?
我依據
第二條第11款中的條文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指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
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之事業。
所以我說「錄影節目帶之事業」是獨立的一項
其他網友就偏偏要說是「廣播電視的錄影節目帶之事業」才是獨立的一項
那看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law/law3f.htm
他的錄影節目帶業的定義
有沒有冠上廣播電視?
還是說依照條文
錄影節目帶業: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播
映業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只要是自行製造 買賣錄影帶的公司組織
都算錄影節目帶業?
: : 細則歸結回來不就又是
: : 廣電法第29條?
: 絕對不是廣電法第二十九條
如果依我的邏輯
就是29-1條
: : 哪你引出來嘛
: : 看看新修正的法條
: : 跟原修正的法條差異在哪裡?
: 明明現在二十九之一就是修訂後的
: 保留原則聽過沒有??
29-1條哪裡修訂了?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law/law1f.htm
自己看右上角
有各條文的修訂時間
請問29-1條
什麼時候修訂了?
法律保留原則
是法律沒有訂定才保留
法律已經訂出來了 又何需保留
如果29-1條
跟我的想法一樣
一點保留都不需要!
: : 我不是已經告訴你了嗎?
: : 就是引用第29-1條
: : 你不是誇說自己做很多功課?
: : 為什麼會不知到?
: 那就是台北市政府在鬼扯拉
: 29-1內容到底是什麼你也很清楚
這個是談璩美鳳光碟
璩美鳳光碟的解釋
是由行政院新聞局所說的
http://www.ettoday.com/2001/12/18/703-1237877.htm
你自認功課做很多
卻不清楚就算了
我已經又再次引文給你看
你繼續胡扯是什麼意思?
: : 那你又有能力告知大家45-2條的適用範圍在哪嗎?
: : 哪你又在扯什麼?
: : 我根據以前新聞局的作法
: : 跟現在的作法比較並沒有不同
: : 是誰在扯?
: 是你在扯
: 我就45-2的字面解釋就是只適用用在製作單位的的非法設立
: 我的解釋肯定是沒問題
你的解釋沒問題
我的解釋就有問題唷!
過去在扁政府內任
行政院新聞局相關的執法
不下兩百次
也都是未送審就沒入
關於這條也沒有判例有爭議過
所以我的又哪裡有問題?
: 是你故意視而不見 加大範圍擴充至光碟提出申請者
: 把範圍擴張到光碟一定要提出申請 在這個政治類版目前看到的只有你
: 台北市政府可沒有
只要影音光碟有「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
也不是屬於未送審類
就是要申請
一點問題也沒有
我剛剛去查了
結婚典禮、畢業光碟屬紀錄片等
免送審
只要自己註名是哪一類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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