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QQUUAA (就是這樣囉)》之銘言:
: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依照第二條
: : 只要是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錄影節目帶之事業。
: : 就是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
: : 而細則38條提到 錄影帶包含光碟
: :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第十款所稱錄影節目帶,包括經由電
: : 子掃描作用,在電視螢光幕上顯示系統性聲音及
: : 影像之錄影片(影碟)等型式產品。但電腦程式
: : 產品不屬之。
: : 39條又說
: : 光碟要送審
: : 40條又說光碟又要有合法字樣
: : 誰說沒人有資格館
: : 哪現在行政院新聞局所要取締
: : 是違法濫權嗎?
: 我是覺得有違法濫權啦 所以寫個信去問了呀 你做了些什麼呢??
: 翻翻法條 拾人牙慧 你對這些法條做了什麼樣的思考??
: 我想這一連串的討論下來 你做的功課絕對沒有比我多
: 你能回答我的疑問嗎?? 你也祇能從一些現象來反問我而已
: 你舉的現象你又能回答出個所以然嗎???
的確!我很感激你做了一些瞭解
可是我事後不都趕上了了你的進度和論點
而什麼叫做拾人牙慧
我雖不是學法律的
法律最常做的
不是引用一些法條
並對相關法條及實際現況進行解釋?
難道說 引用這些
就是拾人牙慧?
那你引用高雄市新聞局長的說法
這叫什麼?
你的原創?
而高雄市新聞局長
引用的法條過了嗎?
有些東西沒有講的地方講了嗎?
你毫不查證的引用
那又叫什麼?
不叫拾人牙慧??
而我不覺得相關的法條有問題
你覺得有問題 你寫信
我沒有問題 我又如何寫信?
不是只有你有做功課
大家都有做功課好嗎!
不需要這樣提高自己貶低別人吧!
: 另外你是選擇性看文章嗎???
: "更何況只引廣電法 根本沒人有資格管那片光碟"
: 你引得那些法條和我上面這句話有交集嗎
: 沒新的東西就一直引相同法條做同樣的論述 省點力氣吧
: 當初引廣電法二十九條的人就來批踢踢說馬英九行為有法源依據的人到底是誰呀??
: 廣電法本身對那片光碟根本沒辦法管
: 要不是我引施行細則出來 你哪知道光碟本身有違反施行細則
: 那台北市政府查緝的法源依據是廣電法二十九條了嗎??? 絕對不是
: 顯然台北市政府根本在鬼扯
細則歸結回來不就又是
廣電法第29條?
: : 誰知到
: : 按規定本來就是違法
: 那不知道你就別繼續扯了呀 不如寫個信去新聞局問問
好!我聽你的建議
我等一下就寫一篇
問問看行政院新聞局為何這麼晚才發文!
: : 是比喻而已
: : 奇怪比喻也不行嗎?
: 原來是這樣呀
: : 那你告訴我他在講什麼東西
: : 他說有 新修正的第29條在哪裡?
: : 公布在哪裡???
: 那真的是你看不懂文章 不要怪我
哪你引出來嘛
看看新修正的法條
跟原修正的法條差異在哪裡?
: : 違背細則沒有罰則
: : 那細則在寫什麼?
: 那有罰責了嗎??
: : 不然勒?
: : 就擺著不管?
: : 那之前的取締都是不合法的?
: : 包括璩美鳳光碟
: : 新聞局又是按什麼規定沒入的?
: 我哪知道他當時是按什麼規定沒入的
: 你知道了嗎??
我不是已經告訴你了嗎?
就是引用第29-1條
你不是誇說自己做很多功課?
為什麼會不知到?
: : 作業疏失是誰的作業疏失?
: : 按45-2條就只有沒入 一途
: : 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
: : 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
: : 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 : 鍰,並沒入其節目
: 又講四十五條之二 你根本沒能力告訴任何人四十五條之二的適用範圍
: 你還能這樣一直扯下去
那你又有能力告知大家45-2條的適用範圍在哪嗎?
哪你又在扯什麼?
我根據以前新聞局的作法
跟現在的作法比較並沒有不同
是誰在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135.113
※ 編輯: Hunterxx 來自: 203.204.135.113 (11/10 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