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terxx (獵人)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馬市長真的是讀法學出身的嗎?
時間Sat Nov 8 10:24:44 2003
※ 引述《whatdef (第六病房)》之銘言:
: 2003.11.08 中國時報
: 取締「非常報導」 非常離譜
: 邱太山/台中(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 由民間社團自發性出資製作的「非常報導」光碟不但引起政界軒然大波,也成社會上
: 街頭巷尾、茶餘飯後的熱門話題。但是台北市政府在市議會親民黨議員強力抨擊的壓力下,
: 市長馬英九引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及四十五條之二相關條文同意新聞處派員取締,
: 但本次取締所引用之法條其適法性卻大有爭議。
: 由廣電法第一至三條可以明白看出廣電法所欲規範之主體為「廣播及電視事業」,但
: 是本次的「非常報導」光碟其製作者至目前為止並無證據明確指出為任何廣播及電視事業,
: 況且廣電法二十九條之一欲規範者為「廣播電視節目之內容管理」,本次非常報導光碟亦不
: 屬於任何「廣播電視節目之內容」,除非有任何節目以非常報導光碟之內容為節目播出,並
: 違反廣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才是違反廣電法二十九條
: 之一的規定,並依廣電法四十五條之二沒入並處以罰鍰,但必須強調的是此時可以處罰者亦
請問為什麼要違反「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
才是違反第29-1條及45-2條
第二十九條之一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
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
四條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
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
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沒入其節目。
而在廣電法第二條中聲明
八、稱節目者,指廣播與電視電臺播放有主題與
系統之聲音或影像,內容不涉及廣告者
十、稱錄影節目帶者,指使用錄放影機經由電視
接收機或其他類似機具播映之節目帶。
十一、稱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指經營、策
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
、錄影節目帶之事業。
所以VCD不是廣播電視?
還是在玩文字遊戲?
那該片是什麼?
電影?
要用電影法?
: 僅為播出以非常報導光碟為節目之「廣播及電視事業」,因此北市府於書店、夜市的大動作
: 查扣行為,實在是搞錯方向!
: 建議北市府應該儘速懸崖勒馬,在於法無據的情形下,停止相關行政行為,以免實質
: 侵害人民權利而不自知。
: ---------
: 邱太山
: 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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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一中、
: 臺大法律系、
: 臺大法律研究所、
: 臺大國家發展研究所、
: 司法官訓練所第二十三期結業
: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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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臺南、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律師、
: 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
: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集人、
: 臺中律師公會理事、立法委員、
: 民進黨法務政策小組召集人、
: 春雨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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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unterxx 來自: 203.204.135.113 (11/08 10:33)
→ pennyhsiao:請問 國親最近砸錢買批扁廣告 算違法嗎? 推 210.203.14.12 11/08
→ tetsuro:其實那也算毀謗 推 61.230.113.47 11/08
→ Hunterxx:如果民進黨覺得毀謗 可以去告 推203.204.135.113 11/08
→ shiaochu:恐怕...國親會說他們沒有言論自由哦... 推 140.112.192.85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