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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引述《AAQQUUAA (就是這樣囉)》之銘言: : : 不合於施行細則 但是沒有適當的罰責 : : 這就是我的問題所在 : : 沒有適當罰責 你要拿什麼罰?? 隨便抓一條四十五條之二說可以罰?? : : 更何況只引廣電法 根本沒人有資格管那片光碟 : 依照第二條 : 只要是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錄影節目帶之事業。 : 就是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 : 而細則38條提到 錄影帶包含光碟 :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第十款所稱錄影節目帶,包括經由電 :        子掃描作用,在電視螢光幕上顯示系統性聲音及 :        影像之錄影片(影碟)等型式產品。但電腦程式 :        產品不屬之。 : 39條又說 : 光碟要送審 : 40條又說光碟又要有合法字樣 : 誰說沒人有資格館 : 哪現在行政院新聞局所要取締 : 是違法濫權嗎? 我是覺得有違法濫權啦 所以寫個信去問了呀 你做了些什麼呢?? 翻翻法條 拾人牙慧 你對這些法條做了什麼樣的思考?? 我想這一連串的討論下來 你做的功課絕對沒有比我多 你能回答我的疑問嗎?? 你也祇能從一些現象來反問我而已 你舉的現象你又能回答出個所以然嗎??? 另外你是選擇性看文章嗎??? "更何況只引廣電法 根本沒人有資格管那片光碟" 你引得那些法條和我上面這句話有交集嗎 沒新的東西就一直引相同法條做同樣的論述 省點力氣吧 當初引廣電法二十九條的人就來批踢踢說馬英九行為有法源依據的人到底是誰呀?? 廣電法本身對那片光碟根本沒辦法管 要不是我引施行細則出來 你哪知道光碟本身有違反施行細則 那台北市政府查緝的法源依據是廣電法二十九條了嗎??? 絕對不是 顯然台北市政府根本在鬼扯 : : 這樣就能查緝嗎??那廣電處為什麼要發文?? : : 那為什麼還要確定非常光碟未申請許可字號才發文?? : 誰知到 : 按規定本來就是違法 那不知道你就別繼續扯了呀 不如寫個信去新聞局問問 : : 那跟地下工廠有什麼關係??? 報導中的話不管是馬英九說的 記者掰的 : : 直接以違法販賣為由來取締不就好了 : 是比喻而已 : 奇怪比喻也不行嗎? 原來是這樣呀 : : 那是你看不懂他在講什麼 : 那你告訴我他在講什麼東西 : 他說有 新修正的第29條在哪裡? : 公布在哪裡??? 那真的是你看不懂文章 不要怪我 : : 然後呢 明明就沒許可字號 依台北市政府這次取締的效率有什麼困難的?? : : 依馬英九的做法沒什麼好起訴的 直接沒入就可以啦 : : 施行細則這部分是否有適當的罰責?? : 違背細則沒有罰則 : 那細則在寫什麼? 那有罰責了嗎?? : : 結果是不是又回到四十五條之二 又要看二十九條?? : 不然勒? : 就擺著不管? : 那之前的取締都是不合法的? : 包括璩美鳳光碟 : 新聞局又是按什麼規定沒入的? 我哪知道他當時是按什麼規定沒入的 你知道了嗎?? : : 新聞局下令取締我覺得不太合理 : : 沒有理由違反施行細則 就硬要用套不起來的罰則來做處分 : : 合法不合法是一回事 : : 有沒有法來處分是另外一回事 用的罰責合不合理也必須考量 : : 至於新聞局的作法你講的也不過是臆測 : : 如果有認可字號 但由於作業疏失 而違反施行細則第四十條 : : 那新聞局的做法一定要沒入 不能要求製作回收產品再行處理嗎?? : 作業疏失是誰的作業疏失? : 按45-2條就只有沒入 一途 : 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 :          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 :          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          鍰,並沒入其節目 又講四十五條之二 你根本沒能力告訴任何人四十五條之二的適用範圍 你還能這樣一直扯下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167.162 ※ 編輯: AAQQUUAA 來自: 202.178.167.162 (11/10 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