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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的確!我很感激你做了一些瞭解 : 可是我事後不都趕上了了你的進度和論點 : 而什麼叫做拾人牙慧 : 我雖不是學法律的 : 法律最常做的 : 不是引用一些法條 : 並對相關法條及實際現況進行解釋? : 難道說 引用這些 : 就是拾人牙慧? 哪邊不是拾人牙慧 明明就和台北市政府的論點一模一樣 四十五條之二和二十九條之一 在這邊有誰能看出來和光碟有無許可字號有關??我想大概只有你 那時候講光碟需要有許可字號根本是人云亦云 拾人牙慧 在我查了施行細則之後 廣電法施行細則的確有講到要依規定送審 要有許可字號那也是施行細則的規定 但是接著罰責的規定在45-2 45-2又必須以29-1為規範 但是45-2 29-1就是和光碟有無送審沒關係呀 當你引用施行細則39條 那已經直接宣告台北式政府引用法條失當 這部份你以新聞局也開始查緝來回應我 這樣哪邊又不是拾人牙慧 我要的是有法學理論的回應 而不是你以哪個人或單位的動作回應我 老實講理由到底是什麼 就算理由和你說的一樣 那法條就沒有問題了嗎?? : 那你引用高雄市新聞局長的說法 : 這叫什麼? : 你的原創? : 而高雄市新聞局長 : 引用的法條過了嗎? 我在說一次 那是你看不懂人家的文章 他的說法我感覺比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我引了之後我還是講我想看看新聞局的說法 畢竟他是新聞處長 提出另外一種意見當然能看看 我又沒有以他的話作為我討論的內容 祇是他某些地方講的和我比較像而已 提出來大家看看 更何況 那篇文章出現之前 在政治類版 我就已經提出我目前的論點了 : 有些東西沒有講的地方講了嗎? : 你毫不查證的引用 : 那又叫什麼? : 不叫拾人牙慧?? : 而我不覺得相關的法條有問題 : 你覺得有問題 你寫信 : 我沒有問題 我又如何寫信? : 不是只有你有做功課 : 大家都有做功課好嗎! : 不需要這樣提高自己貶低別人吧! 你有 就不會連逗點和頓號的區別在哪都沒看出來 逗號和引號到底作什麼用的也看不出來 念文章念法條囫圇吞棗 當然什麼問題都沒有 自己想怎樣解釋就怎樣去解釋 : : 另外你是選擇性看文章嗎??? : : "更何況只引廣電法 根本沒人有資格管那片光碟" : : 你引得那些法條和我上面這句話有交集嗎 : : 沒新的東西就一直引相同法條做同樣的論述 省點力氣吧 : : 當初引廣電法二十九條的人就來批踢踢說馬英九行為有法源依據的人到底是誰呀?? : : 廣電法本身對那片光碟根本沒辦法管 : : 要不是我引施行細則出來 你哪知道光碟本身有違反施行細則 : : 那台北市政府查緝的法源依據是廣電法二十九條了嗎??? 絕對不是 : : 顯然台北市政府根本在鬼扯 : 細則歸結回來不就又是 : 廣電法第29條? 絕對不是廣電法第二十九條 : : 那不知道你就別繼續扯了呀 不如寫個信去新聞局問問 : 好!我聽你的建議 : 我等一下就寫一篇 : 問問看行政院新聞局為何這麼晚才發文! 去呀 那就看看呀 : : 原來是這樣呀 : : 那真的是你看不懂文章 不要怪我 : 哪你引出來嘛 : 看看新修正的法條 : 跟原修正的法條差異在哪裡? 明明現在二十九之一就是修訂後的 保留原則聽過沒有?? : : 那有罰責了嗎?? : : 我哪知道他當時是按什麼規定沒入的 : : 你知道了嗎?? : 我不是已經告訴你了嗎? : 就是引用第29-1條 : 你不是誇說自己做很多功課? : 為什麼會不知到? 那就是台北市政府在鬼扯拉 29-1內容到底是什麼你也很清楚 : : 又講四十五條之二 你根本沒能力告訴任何人四十五條之二的適用範圍 : : 你還能這樣一直扯下去 : 那你又有能力告知大家45-2條的適用範圍在哪嗎? : 哪你又在扯什麼? : 我根據以前新聞局的作法 : 跟現在的作法比較並沒有不同 : 是誰在扯? 是你在扯 我就45-2的字面解釋就是只適用用在製作單位的的非法設立 我的解釋肯定是沒問題 是你故意視而不見 加大範圍擴充至光碟提出申請者 把範圍擴張到光碟一定要提出申請 在這個政治類版目前看到的只有你 台北市政府可沒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2.225
dCERVANTES:其實Hunterxx大大是吳育昇吧 推140.120.224.164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