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QQUUAA (就是這樣囉)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馬市長真的是讀法學出身的嗎?
時間Sat Nov 8 14:10:59 2003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請問為什麼要違反「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
: 才是違反第29-1條及45-2條
: 第二十九條之一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
: 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
: 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
: 四條之規定。
: 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
: 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
: 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 鍰,並沒入其節目。
: 而在廣電法第二條中聲明
: 八、稱節目者,指廣播與電視電臺播放有主題與
: 系統之聲音或影像,內容不涉及廣告者
: 十、稱錄影節目帶者,指使用錄放影機經由電視
: 接收機或其他類似機具播映之節目帶。
: 十一、稱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指經營、策
: 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
: 、錄影節目帶之事業。
: 所以VCD不是廣播電視?
: 還是在玩文字遊戲?
: 那該片是什麼?
: 電影?
: 要用電影法?
你可以去翻一下廣電法施行細則第五章第三十九條 關於發行之VCD應送新聞局審查的部分
他後面沒有說明未送審查該用什麼方式處罰
所以目前要沿用第二十九之一的規定
那就是有關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的設立有無合乎規定
按照馬英九今天中午在東森新聞上的說法 他說那是地下工廠所生產的VCD所以可以
依法沒入 很顯然的 他的確是引用廣電法第二十九條的條文
可是問題在於批宋光碟到底是誰是哪家公司製作的根本沒人知道
是不是未依規定設立的製作公司也沒人知道
如此貿然沒入光碟的動作真的有法源依據嗎??
那新光華樓上樓下那兩家店很多光碟都不符合廣電法施行細則的要求
是不是早該沒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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