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在廣電法第二條提到
: 十一、稱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
: 指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之事業。
: 所以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
: 就是指有這些行為者
: 不然第45-2條就不會提到這些東西
: 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
: 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
: 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 鍰,並沒入其節目。
這可以解釋為未依規定設立製作公司
而進行經營 策劃 製作 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
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
: 所以他們選擇出面
: 是對還是不對?
他們選擇出面本來就沒什麼對不對的問題呀
為什麼一定要講對或不對
那馬英九在新聞局公文下達之前就查緝 對或不對??
: : 吳育昇是沒說 說的人是馬英九
: : 在星期六中午十二點的東森新聞
: 可不可以提供更正確的連結
: 因為我僅看到馬英九有比喻的方式
: 說
: 「重點是光碟沒有行政院新聞局許可,如同地下工廠形式製造,
: 並違法販賣,市府才必須取締。」
: http://tw.news.yahoo.com/2003/11/09/polity/twdaily/4357109.html
: 所以會不會是你聽錯了?
是有可能我聽錯啦 畢竟我舉不出什麼很直接的證據證明我的說法
不過報導中馬英九的語法會不會很奇怪呀
沒有經過許可的光碟和地下工廠形式製造 有相關嗎??
而且加一個並違法販賣 那跟廣電法哪一個部分扯得上關係呢??
: : 前面我說過 第二十九條大多數人解讀出來的結果都是
: : 取締的理由是因為那是非法製作單位的產品
: : 所以馬英九說出那種話 你也不必覺得奇怪
: : 而後來新聞片段只剩 是新聞局所委託的例行公事
: : 而新聞局下令開始查緝的日期是幾號呢 相信你也很清楚
: : 那台北市政府的動作真的是委託的例行性公事嗎???
: : 那段是和廠商的合法性無關 但是連結到廣電法本身
: : 所有的罰責就以廠商設立的合法性有關 這部分就是我的疑義
: 那新聞局取締的動作呢?
新聞局就算取締 那一部份的問題就會消失嗎??
高雄市新聞處長倒是講出另外一種意見 雖然不一定對
不過我還是看看新聞局的回應
: 用效率來判斷?
: 該廠商沒有合法字樣
: 有的連包裝都沒有
: 就拿來販賣
: 整個判斷時間不到一分鐘吧
: 而色情光碟等
: 因為涉及刑法部分
: 會由警察來取締
: 但又因為
: 最近販賣色情光碟 有無罪判例
: 所以警察要等上訴完
: 再進行取締
我那些卡通特攝片又不是色情光碟
所以呢???這些沒許可字號的也要等那件官司上訴完嗎 ??
你是選擇性看文嗎??
新聞局廣電處確定「非常報導」光碟事前未依規定送審的時間是在七號
而七號才說要行文至各地方政府
那台北市政府在依新聞局委託查緝些什麼東西呢??
如果台北市政府老早就確定了 那新聞局廣電處還要等到七號嗎??
璩美鳳的光碟也市新聞局下令查緝 才有查緝動作的
而璩美鳳光碟的封面包裝也可以一眼就看出來沒有貼上新聞局字號
只有一個貌似璩美鳳的女人以及獨家報導的標誌
以這種標準來看 台北市政府的效率這次真太高了 高過新聞局
而確定有無許可字號 真的要從包裝上判斷 而不是要去新聞局查許可字號嗎??
雖然廣電法施行細則中有規定
但是為何新聞局還是要確定非常光碟未申請許可字號才查緝呢??
這種細節我想還是沒人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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