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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在廣電法第二條提到 : 十一、稱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 : 指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之事業。 : 所以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 : 就是指有這些行為者 : 不然第45-2條就不會提到這些東西 : 第四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 :          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 :          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          鍰,並沒入其節目。 這可以解釋為未依規定設立製作公司 而進行經營 策劃 製作 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 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 : 所以他們選擇出面 : 是對還是不對? 他們選擇出面本來就沒什麼對不對的問題呀 為什麼一定要講對或不對 那馬英九在新聞局公文下達之前就查緝 對或不對?? : : 吳育昇是沒說 說的人是馬英九 : : 在星期六中午十二點的東森新聞 : 可不可以提供更正確的連結 : 因為我僅看到馬英九有比喻的方式 : 說 : 「重點是光碟沒有行政院新聞局許可,如同地下工廠形式製造, : 並違法販賣,市府才必須取締。」 : http://tw.news.yahoo.com/2003/11/09/polity/twdaily/4357109.html : 所以會不會是你聽錯了? 是有可能我聽錯啦 畢竟我舉不出什麼很直接的證據證明我的說法 不過報導中馬英九的語法會不會很奇怪呀 沒有經過許可的光碟和地下工廠形式製造 有相關嗎?? 而且加一個並違法販賣 那跟廣電法哪一個部分扯得上關係呢?? : : 前面我說過 第二十九條大多數人解讀出來的結果都是 : : 取締的理由是因為那是非法製作單位的產品 : : 所以馬英九說出那種話 你也不必覺得奇怪 : : 而後來新聞片段只剩 是新聞局所委託的例行公事 : : 而新聞局下令開始查緝的日期是幾號呢 相信你也很清楚 : : 那台北市政府的動作真的是委託的例行性公事嗎??? : : 那段是和廠商的合法性無關 但是連結到廣電法本身 : : 所有的罰責就以廠商設立的合法性有關 這部分就是我的疑義 : 那新聞局取締的動作呢? 新聞局就算取締 那一部份的問題就會消失嗎?? 高雄市新聞處長倒是講出另外一種意見 雖然不一定對 不過我還是看看新聞局的回應 : 用效率來判斷? : 該廠商沒有合法字樣 : 有的連包裝都沒有 : 就拿來販賣 : 整個判斷時間不到一分鐘吧 : 而色情光碟等 : 因為涉及刑法部分 : 會由警察來取締 : 但又因為 : 最近販賣色情光碟 有無罪判例 : 所以警察要等上訴完 : 再進行取締 我那些卡通特攝片又不是色情光碟 所以呢???這些沒許可字號的也要等那件官司上訴完嗎 ?? 你是選擇性看文嗎?? 新聞局廣電處確定「非常報導」光碟事前未依規定送審的時間是在七號 而七號才說要行文至各地方政府 那台北市政府在依新聞局委託查緝些什麼東西呢?? 如果台北市政府老早就確定了 那新聞局廣電處還要等到七號嗎?? 璩美鳳的光碟也市新聞局下令查緝 才有查緝動作的 而璩美鳳光碟的封面包裝也可以一眼就看出來沒有貼上新聞局字號 只有一個貌似璩美鳳的女人以及獨家報導的標誌 以這種標準來看 台北市政府的效率這次真太高了 高過新聞局 而確定有無許可字號 真的要從包裝上判斷 而不是要去新聞局查許可字號嗎?? 雖然廣電法施行細則中有規定 但是為何新聞局還是要確定非常光碟未申請許可字號才查緝呢?? 這種細節我想還是沒人知道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167.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