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esaint (leesaint)》之銘言:
: 請注意一點
: 國營事業員工有些是具備公務員身份的
: 公務員的任用離職退休是法定保障事由
: 與一般民間勞工只需負擔資遣費是不一樣的
: 這是公務員法的問題
: (相關問題請參閱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用)
: 不是國營事業的問題
我再說明仔細一點
公務員是有退休年齡保障的
除非他被懲處或懲戒
否則是不能強迫公務員提早退休
今天如果政府要把國營事業民營化
對於具公務員身份的員工
本來就應該幫他們找到其他公務員職缺
如果沒有適任職缺而要求其提早退休或是離職
本來就應該要給他比較優渥的離職金
這是所有公務員的法定權利
不是國營事業員工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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