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臭又長,乾脆全刪掉)(我故意不講"恕刪",用文謅謅的字眼,也要看對象)
工會法 第二六條
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
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
身體自由。
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
當然,我承認條文有一個部分可能會引發爭議,即第二項的"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
以及"自由"這些字眼
(這在法理學上的專有術語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但至少台鐵工會已經經由第一項的程序規定,宣告罷工
當然,有權利不代表會行使,而且距離春節還有一段時間
所以....咱交通部就好好地繼續努力調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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