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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各位高手的意見,我的報告終於做好了 希望大家能繼續給予指教 立委席次應否減半 一、 前言   我國制憲以來,自1948年在中國選出第一屆立法委員760人,政府撤至台灣 後立委人數大都維持在150人以下,到1997年第四次修憲固定人數為225人, 期間內立委人數不固定,並有逐屆增長的情勢。現今台灣開放民主化,但在 選舉生態、民代素質及國會執行效率上仍是呈現不佳的情況。就此我們來討 論立委席次及選區問題是否能改善此一現象。 二、 立委席次是否適當   依照一九四七年的憲法原文規定,在一九四七年應選出的第一屆立法委員為 773人,實際選出的有760名,若以當時全國人口約四億七千萬計算,平均每六十 萬人以上選出一位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之後,許多立法委員並未隨政府來台,加上部分老弱 病死,立法委員的人數減少,一九六九年補選11名,一九七二年增選51名,一九 七五年52名,一九八○年97名,一九八三年98名,一九八六年100名,一九八九年 130名。從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九一年間,立法委員的人數均在150以下。   根據第一次修憲增修條文之規定,一九九二年第二屆立法委員選出161名,當 時所謂「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為二千一百三十多萬,平均每十二萬九千人選出一 位立委。   根據第四次修憲增修條文之規定,一九九八年第四屆立法委員選出225名(包括 台灣省135名,台北市20名,高雄市11名,福建省2名,全國不分區41人、僑民8人 、及原住民8人),當時所謂「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為二千二百多萬,平均每九萬七 千人選出一位立委。      而1997年第四次修憲中,涉及經省問題,台灣省政府即將虛級化,61位省議員 在任期屆滿後將面臨失業,同時立委席次由164席增為225席差剛好值為61席,雖然 這只是推測是否是為省議員轉換跑道而設,但中央並未給予一適當理由,難免使人 存有瓜田李下之疑慮。 在代議政治中,民代的人數若較多,可較精準反映民意,但相對素質便較差。 因此立法委員名額與國家人口之比率並無一定標準,所以這次修憲是否有失當之處 也難以下定論。 但我國的立委人數相對於人口的高於大部分的國家許多,是有必要縮減,但依各 國國會之職權,且如何達到有效率的執行能力才是重點,我覺得改變選區及票制才是 關鍵所在。 三、 討論複數選區及單一選區 我國現行之制度為「複數選區制」,每個選區選出複數的代表;「單一選區制」 則每一選區選出一位代表。相對於單一選區,複數選區較利於小黨,可以較接近民主 代議的理念,表達較多不同的意見,但在責任的劃分上,則不如單一選區所有的明確 性,容易造成互相推託責任的情形。而且以台灣現在選舉最令人詬病的缺點,也是複 數選區候選人只需顧好相對的票數,而產生黑金、派系鬥爭等等不良選風。因此我覺 得改制為單一選區,可以使當選者的責任明確,並增加對於反映民意的壓力,來匡正 不良選風及提升當選者的素質。 四、 討論票制及比例代表席次   我國選舉採取「一票制」,將政黨比例代表的得票計算依附於區域代表的選舉結 果,使得「選人」的同時也自動的、不加區分的「選黨」,但這種依附式的比例代表 ,與全部由民選席次差異卻不大,更使小黨的勢力更被打壓,形成大黨獨佔的局勢。 而「兩票制」一票選人一票選黨,如德國,小黨的候選人無法在單一選區中獲得優勢 ,仍可以以第二票選黨的比例代表中取得一定的席次〈但要設立門檻以防國會小黨林 立造成混亂〉。這兩種方式我比較傾向於兩票制,如果採取「兩票制」,會不會因為 選民的「分裂投票」傾向而產生違反選舉權平等呢?其實不會,反而是可以改變原先 因為依附式的聯結方式所產生的不平等,較能尊重到少數黨的權利,並能使大黨在推 舉名單較為謹慎,不造成各黨自肥的情形產生。而且我國現在立委政黨比例席次約為 國會四分之一,我認為應該要增加其比例到二分之一,才能達到其效果。 五、 總結 歸納以上幾點,我有三點看法。第一,我國國會應縮減為155席,直接民選75名〈 平均20萬人一名〉,平地、原高山原住民各1名,僑民4名,政黨比例代表74名,總計 155名。第二,將現行之複數選區改為單一選區。第三,將原本依附的政黨比例選票改 為實質性的兩票制。   我認為如此的改革能達到國家支出減少、明確立委責任、提升立委素質及尊重小黨 意見等四項優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3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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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nysus:尊重小黨會否造成不易凝聚共識?? 推218.174.152.199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