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Jupiter (啞巴)
看板politics
標題公投法表決結果初步整理
時間Thu Nov 27 20:36:50 2003
標註綠色為通過之條文
一、適用范圍
政院版
1. 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或法律之復決。
2. 重大政策議題。
3. 修憲及制憲議題。
4. 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決議,交付公投。
國民黨版
1. 法律之復決。
2. 立法原則之創制。
3. 國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復決。(復決應於法律生效、政策發布後半年內提出)
4. 憲法修正原則之創制(憲法修正之創制人民連署後經認定即送立院審議,
不經公民投票)。
台聯版
僅明定排除事項,即除排除事項外均可
二、排除適用事項
政院版
預算、租稅、人事、薪俸
國民黨版
1. 憲法制定、國號及領土之變更。
2. 外交、軍事、國安、宣戰、媾和、預算、租稅、人事、社福、特定族群事項。
台聯版
預算、租稅、人事、薪俸
三、提案程序
政院版
1. 公民千分之五提案,經聽証後發給連署書,百分之二或五(修憲議題)連署。
2. 除修憲議題外,得由行政院提出,經立法院同意。
3. 防御性公投:總統提出經行政院會決議。
國民黨版
1. 公民百分之一提案,經審議後,百分之五連署。
2. 排除政府機關提案權。
【政府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托辦理公投,不得動
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禁止諮詢性公投)
3. 立法院得經院會通過後,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投,但立法院提案經否決者,
自該否決3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台聯版
1. 公民連署
2. 立委2/3出席及出席之2/3決議。
3. 總統提案經行政院會決議
四、公投審議機關
政院版
由現有中選會舉辦聽証(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具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
總額五分之二)。
國民黨版
另成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21人,除中選會主委為召委外,依立
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提請總統認命。
台聯版
無審議機關,主管機關為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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