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ANEDA:鐺鐺~~~ 推 61.30.4.64 12/17
※ 引述《halulu (猝你老木)》之銘言:
: ※ 引述《buttman (一個香菇啦啦啦)》之銘言:
: : 剛轉到民視新聞
: : 正好看到王金平
: : 宣布通過
: 結論是什麼 可以說一下嗎?
資料來源
http://www.ettoday.com/2003/11/27/703-1549996.htm
公投/公投法重要條文解釋照過來~~ 傳新聞簡訊給朋友
2003/11/27 21:52
國會組記者/綜合報導
立法院27日晚間通過公投法的重要條文如下:
一、 公投議題範圍:未來公投仍無法直接涉及統獨、國體變更等憲政議題,
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第2條規定,人民只能進行「憲法修正原則之複決」
,這也是綠軍批評為「鳥籠公投」的條文。預算、租稅、投資、薪俸
與人事不得為公投項目。
二、 公投案成立要件: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第10條規定,全國性公投提案人數
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地方性公投
提案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縣市長、直轄市長選舉人數千分之五以上,連署
達百分之五以上。
三、 公投發動權方面:根據通過國親版的第13條增列條文規定,公投發動權
將行政機關排除在外,行政機關也就無法舉辦「諮詢性公投」。
行政機關若執意發動公投,將涉及刑責,會被處以6個月以上、
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追償因舉辦公投政府所支付的費用。
唯一例外的狀況是,根據通過行政院版第15條的「防禦性公投」規定,
總統可因國家受外力威脅時,發動公投。
四、 舉辦公投時間:根據第19條規定,未來舉辦公投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因此公投將可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辦。
五、 公投的限制: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不管公投提案通過與否,3年內
不得就同一議題重行提出。
六、 根據國親版立場,行政院必須設立公投審議委員會,專責審議公投議題
,並審議公投提案是否在3年內重複提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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