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Re: [情報]公投╱公投法重要條文解釋
發信站: BBS 水木清華站 (Fri Nov 28 10:26:21 2003), 轉信
請教可否這樣理解﹖
公投的發起可以由人民聯署(也可以由立法院)﹐但是這個發起的公投項目有限
制﹐不能就統獨國旗國號等直接發起公投﹐預算投資等等也不能(核四案呢﹖)。
但是也提到人民可就憲法修正案復議進行公投﹐但是這個顯然是違憲的﹐因為
目前對岸憲法規定的修正案通過門檻不是這樣﹐似乎需要修憲才能使得公投法
不與憲法抵觸﹐進而生效。但是如果修憲之後修憲案發起是由立法院﹐而立法
院通過修改國號的修憲提議並交由全民公投復議﹐豈不是人民實質上就可以對
統獨和國號等問題進行公投了呢﹖
※ 引述《iih3 (不水姑娘)》之銘言:
: ※ 引述《halulu (猝你老木)》之銘言:
: : 結論是什麼 可以說一下嗎?
: 資料來源
: http://www.ettoday.com/2003/11/27/703-1549996.htm
: 公投/公投法重要條文解釋照過來~~ 傳新聞簡訊給朋友
: 2003/11/27 21:52
: 國會組記者/綜合報導
: 立法院27日晚間通過公投法的重要條文如下:
: 一、 公投議題範圍:未來公投仍無法直接涉及統獨、國體變更等憲政議題,
: 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第2條規定,人民只能進行「憲法修正原則之複決」
: ,這也是綠軍批評為「鳥籠公投」的條文。預算、租稅、投資、薪俸
: 與人事不得為公投項目。
: 二、 公投案成立要件: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第10條規定,全國性公投提案人數
: 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地方性公投
: 提案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縣市長、直轄市長選舉人數千分之五以上,連署
: 達百分之五以上。
: 三、 公投發動權方面:根據通過國親版的第13條增列條文規定,公投發動權
: 將行政機關排除在外,行政機關也就無法舉辦「諮詢性公投」。
: 行政機關若執意發動公投,將涉及刑責,會被處以6個月以上、
: 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追償因舉辦公投政府所支付的費用。
: 唯一例外的狀況是,根據通過行政院版第15條的「防禦性公投」規定,
: 總統可因國家受外力威脅時,發動公投。
: 四、 舉辦公投時間:根據第19條規定,未來舉辦公投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 ,因此公投將可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辦。
: 五、 公投的限制:根據通過的國親版本,不管公投提案通過與否,3年內
: 不得就同一議題重行提出。
: 六、 根據國親版立場,行政院必須設立公投審議委員會,專責審議公投議題
: ,並審議公投提案是否在3年內重複提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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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人要努力,無悲愴無悽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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