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2504 (泛彩虹)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在真的不合理??
時間Sat Dec 20 12:49:15 2003
其實我覺得至不公投法最不合理的是人民只有修憲的複決權了
硬生生的將制憲權給剝奪了
不過大家都不敢碰啦
雖然是女生 不過實在是讓人氣的很想罵髒話啦
※ 引述《hanskelsen (腦瘤)》之銘言:
: 新通過的公投法中設置了公投審議委員會,真的不合理嗎?
: 反對者認為,國民主權至高無上,因此,公投事項不該存在任何更上位的審議機構
: 存在,不過,國民主權真的是至高無上完全不能受限嗎?至少,以德國基本法為例,
: 國民主權儘管具有崇高地位,但似乎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為了避免自由民主基本
: 秩序(或涉及人性尊嚴的基本價值),遭到以合法形式所造成的實質毀棄。國民主權至
: 高無上而不受限制的說法,基本上也並非普世通說。
: 不過德國憲法學者儘管有相當大的一部份承認國民主權的可限制性,但也指出,限制
: 上的審查密度需要嚴格面對,至少不能就限制事項擴張解釋。因此,問題似乎不在於國
: 民主權的行使是否絕對不能被限制。就目前通過的公投法來看,問題似乎應該在於這個
: 審議機關(或說審查權限)應歸屬於哪一方才對。
: 就此而言,個人以為將全國性公投事項審議機關設於行政院之下,.由各政黨依立院各
: 黨團席次比例推薦組成。又將地方性公投事項審議機關設於縣市政府之下,由專家學者
: 及當地各級民代組成。這種形式上設於行政權之下,實質上卻又藉由立法權審議決定的
: 制度。對國民主權限制可能性應從嚴解釋的要求,似乎不足以達成。因此,建議將公投
: 事項審議機關,無論是地方性或全國性,應一律交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議。或至少是
: 事涉全國性或跨地方性公投事項,應交由釋憲機關(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議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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