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GC (hehe )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
時間Sat Nov 29 08:38:29 2003
人民有創制之權﹐不等同於人民必然有通過公投創制憲法之權力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A000000117
: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人民有創制與複決之權,但國親版本的公投法,人民只能複決
: 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無法主動提出憲法修正案。
: 這樣的公投法使得人民只剩複決權而喪失創制權,請問有無抵
: 觸憲法第17條呢?可以直接說它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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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lwangel:那這樣算什麼創制權,大法官會同意嗎 推 140.112.193.81 11/29
→ halulu:可能快要V2003了。 推 140.135.154.4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