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不是人民有選舉之權,不等同於必然有通過公投
來選出總統、縣市長、立法委員之權?
憲法既然說人民有這個權利,也就是說人民可以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
交給民意代表處理,例如以前的國代,但是這權利還是人民的,只不過他暫
時委託國代來行使,只要人民想要,他應該有主動要回來的權力,而非國代
願不願意還的問題,更不是說國代不還,人民從此就沒有了這四個權利,我
解釋的對吧?
現在立法委員居然把人民的創制權給搶走,人民要想拿回來,難道要立法院
同意?它不同意,人民就沒有了創制權?
如果真是如此,那是否意味著立法院也能通過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的法
律,說將來全部由立法院來選(罷)總統、選(罷)市長,甚至選(罷)立委,而
人民也無從反對?
當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都由立法院來行使時,這樣還能叫做人民有選舉
、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嗎?
※ 引述《OGC (hehe )》之銘言:
: 人民有創制之權﹐不等同於人民必然有通過公投創制憲法之權力
: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A000000117
: :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 人民有創制與複決之權,但國親版本的公投法,人民只能複決
: : 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無法主動提出憲法修正案。
: : 這樣的公投法使得人民只剩複決權而喪失創制權,請問有無抵
: : 觸憲法第17條呢?可以直接說它無效嗎?
--
▁▁▁▁▁▁▁▁▁▁▁▁▁▁▁▁▁▁▁▁▁▁▁▁▁▁▁▁▁▁▁▁▁
▏ 歡迎蒞臨 ●末名空間 - Unknown Space● ▏
▏ ▏
▏★海峽兩岸(TheStrait)版★ telnet://mitbbs.com port:23 (GB) ▏
▏ http://mitbbs.com port:24 (BIG5)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8.10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