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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人民有選舉之權,不等同於必然有通過公投 來選出總統、縣市長、立法委員之權? 憲法既然說人民有這個權利,也就是說人民可以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 交給民意代表處理,例如以前的國代,但是這權利還是人民的,只不過他暫 時委託國代來行使,只要人民想要,他應該有主動要回來的權力,而非國代 願不願意還的問題,更不是說國代不還,人民從此就沒有了這四個權利,我 解釋的對吧? 現在立法委員居然把人民的創制權給搶走,人民要想拿回來,難道要立法院 同意?它不同意,人民就沒有了創制權? 如果真是如此,那是否意味著立法院也能通過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的法 律,說將來全部由立法院來選(罷)總統、選(罷)市長,甚至選(罷)立委,而 人民也無從反對? 當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都由立法院來行使時,這樣還能叫做人民有選舉 、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嗎? ※ 引述《OGC (hehe )》之銘言: : 人民有創制之權﹐不等同於人民必然有通過公投創制憲法之權力 :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A000000117 : :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 人民有創制與複決之權,但國親版本的公投法,人民只能複決 : : 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無法主動提出憲法修正案。 : : 這樣的公投法使得人民只剩複決權而喪失創制權,請問有無抵 : : 觸憲法第17條呢?可以直接說它無效嗎? -- ▁▁▁▁▁▁▁▁▁▁▁▁▁▁▁▁▁▁▁▁▁▁▁▁▁▁▁▁▁▁▁▁▁ 歡迎蒞臨 末名空間 - Unknown Space 海峽兩岸(TheStrait)版 telnet://mitbbs.com port:23 (GB) http://mitbbs.com port:24 (BIG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8.10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