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那是不是人民有選舉之權,不等同於必然有通過公投
: 來選出總統、縣市長、立法委員之權?
: 憲法既然說人民有這個權利,也就是說人民可以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
: 交給民意代表處理,例如以前的國代,但是這權利還是人民的,只不過他暫
: 時委託國代來行使,只要人民想要,他應該有主動要回來的權力,而非國代
: 願不願意還的問題,更不是說國代不還,人民從此就沒有了這四個權利,我
: 解釋的對吧?
: 現在立法委員居然把人民的創制權給搶走,人民要想拿回來,難道要立法院
: 同意?它不同意,人民就沒有了創制權?
: 如果真是如此,那是否意味著立法院也能通過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的法
: 律,說將來全部由立法院來選(罷)總統、選(罷)市長,甚至選(罷)立委,而
: 人民也無從反對?
: 當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都由立法院來行使時,這樣還能叫做人民有選舉
: 、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嗎?
憲法只說人民有創制複決權
但創制複決要如何行使..憲法不做規定
而由立法機關依照國家社會的狀況來做制定
換句話說..就創制複決的行使"範圍"及"行使方法"
憲法賦予立法權的自我形成空間
所以只要立法權不論是在訂立的程序..受到人民的監督
實質上不侵害人民主權的核心價值
就不違反民主憲政基本價值(#499參照)
也就沒有違憲的問題
那如何才算是侵害人民主權行使的權利??
則是否應對創制複決做個定義??
如果把創制複決定義為人民直接行使..則立法權這樣的立法自然有問題
但創制複決應該是對代議政治的補充
換句話說只要能達成反對或是督促代議政治
使其之立法符合人民之需要
則不論是直接民主的方式..向美國的選舉人團..抑或是由代議士重新表決
這些方式只要能達成目的就夠了
什麼方式根本在所不問
而憲法將創制複決權之行使規定委由立法權制定也就在這個地方完全的表現
跟憲法文意完全沒衝突
現在的大多數人的想法都以為用選票直接表達意見才叫主權在民
但不要忘了..主權在民的行使方式本來就有多樣化的制度可供選擇
這是選擇論的問題而沒有孰優孰劣的問題
盲目的以為直接民選才是主權在民的表現
才會導出一大堆莫名其妙的論點
其實最基本的根本就是對民主制度的誤解
最後我要說的是
殺掉蘇格拉底的兇手是雅典人手上的貝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5.24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