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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forum/200010/11/23770100.html 談新聞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陳耀祥 2000/10/11 中時晚報因為以問答方式,全文登載臺北地檢署與軍方聯合偵辦的,國安局 出納組貪瀆案件的調查筆錄,而衍生出檢察官偵辦媒體洩密,搜索該報編輯 部,及相關編輯人員與記者住處的案外案,誠屬少見的以國家武力干預新聞 報導的案件,是嚴厲考驗我國新聞自由界限的重大案件,其重要性不下於情 治單位的結構性弊案。 蓋新聞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新聞媒體所擔負的報導與評論功能,是 輿論形成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報紙雜誌報導事實,不僅是所謂的「天職」, 更是「憲法上的任務」。 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當中,為了維護媒體這種特殊的功能,以擔保其能實現 所擔負的公共任務,對於媒體本身及新聞從業人員,在憲法及其他法律上, 皆賦予比其他一般個人或機構更特別的保障,以避免來自國家或其他第三者 的干預。 我國憲法中,雖無"新聞自由"的明文,但是依照通說,此項自由權利,為憲 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出版"自由所涵蓋,其道理在此。 當然,新聞自由並非無限上綱,毫無限制,在某些特殊情況之下,例如,基 於國家安全或個人人格權的保護(最常見的案例就是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等, 在必要範圍內,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除了國人比較熟悉的美國制度之外, 德國在這方面也有類似的實務經驗值得參考。 一九六二年德國也發生一件搜索「明鏡」(Der Spiegel)週刊雜誌的類似案例。 該雜誌在同年十月八日出版的第四十一卷第十六期當中,有一篇關於德國聯 邦國防軍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戰略與核子武器佈署的報導,被聯邦檢察署以 違反國家安全的理由申請法院許可,進行搜索並逮捕總編輯及編輯若干人, 引起軒然大波,最後上訴到聯邦憲法法院。 依照該法院所謂「明鏡判決」(Spiegel-Urteil, BVerfGE 20, S. 162 ff.)的見解, 一個自由的,不受公權力操縱,不受檢查的新聞媒體,是自由國家的組成要 素,也是民主政治所不可缺少的基礎。其負有傳播消息與形成輿論的公共任 務。 基本法(德國聯邦憲法)第五條第一項所保障的新聞自由,除了保障新聞企 業與新聞從業人員對抗國家干預的權利之外,客觀上也保障"自由的新聞媒體 "這樣的制度,所有的國家公權力機關皆負有保護的義務。 但是,新聞從業人員的特殊地位是基於他的公共任務而來,也只有在任務的 範圍內,方享有此種特殊的保障。新聞自由不是保障個人的特權,新聞企業 或新聞從業人員豁免一般法律責任的正當化事由,必須依照問題的種類與效 力範圍來決定。 換句話說,就是依照個案的情況來判斷。此項見解,對於解釋我國憲法第十 一條所保障的新聞自由的內涵,具有參考價值。 前述個案當中,中時晚報在案件仍在偵查程序當中,將被告或關係人的調查 筆錄全文刊登,固然善盡揭發情治單位弊端,挖掘事實真相的任務,但是, 這種報導方式,顯示在「新聞來源」的「取得」上,明顯涉及有人洩露職務 上機密,抵觸法律的問題,目前的相關法律,並無任何免責的規定。 對於政府機關與新聞媒體的互動,似有早日立法予以釐清的必要,既可保障 新聞自由,亦可保護相關的公務人員,免於罹患"媒體恐懼症",有助於行政 程序的監督。新聞媒體對於消息來源雖然應予保密,但取得消息的「手段」 上,仍應在合法範圍內。 刑事訴訟程序中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偵查程序未終結以前,案件 的相關證據必須保密,以免妨礙案件的偵辦,這是報導司法新聞的新聞人員 所應有的法律知識。 另外,檢察官行使國家公權力,也負有保障新聞自由的義務,究竟何人將保 管的文件外洩,應不難調查。 如此大張旗鼓,搜索新聞媒體,予人殺一儆百的感覺,手段上恐有過當,對 於好不容易形成的自由媒體環境,無疑是個戕害。何況,正人須先正己,有 時檢方在案件偵查當中,也透露相關部分案情與證據,這種"只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的情形若不改善,恐也難杜洩密之議。 (作者陳耀祥 現為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 耍呆中 生人迴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2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