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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 我的憲法老師在學界(其實應該說:學生間)的風評滿兩極 所以我講的可能會有些人不怎麼認同 不過目前我覺得這種說法理由滿充分的 (以下是參照他的意見) 我們會說制憲一個是事實力的行為 修憲是法律內的行為 但在1958(?)的瑞士修/制憲後 此種分類遭到了越來越大的質疑 在不改變國民主權者與憲法價值秩序的狀況下 更動憲法所有條文 也就是創造一部嶄新的憲法典 這種類型的憲法變更 去區分是制憲或修憲 其實意義不大 而也由於如此 多數舊法的正當性依然可以存在 當然要推到這 似乎也得採取基本權核心理論吧: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