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lite12 (我好煩想找人筆戰)》之銘言:
: 先說 我的憲法老師在學界(其實應該說:學生間)的風評滿兩極
: 所以我講的可能會有些人不怎麼認同
: 不過目前我覺得這種說法理由滿充分的
: (以下是參照他的意見)
: 我們會說制憲一個是事實力的行為 修憲是法律內的行為
: 但在1958(?)的瑞士修/制憲後 此種分類遭到了越來越大的質疑
: 在不改變國民主權者與憲法價值秩序的狀況下 更動憲法所有條文
: 也就是創造一部嶄新的憲法典
我並不了解瑞士制憲的詳細情形
但我猜想 他們國內的事實力應該沒有太大分歧
所以才能和平制憲吧(國民股東與債權人皆無異議)
但在台灣 制憲的事實力顯然分歧的厲害
所以加以分辨清楚也就顯得重要
: 這種類型的憲法變更 去區分是制憲或修憲 其實意義不大
: 而也由於如此 多數舊法的正當性依然可以存在
: 當然要推到這 似乎也得採取基本權核心理論吧:p
清朝被推翻後 清官就拿不到官俸 衙門也解散
(對列強的不平等條約倒是持續存在)
但台灣國若制憲成功 台灣公務員也就失業嗎
年資有累計嗎 台灣國可接受中華民國的公務年資嗎
還是也要先解散 再成立呢
這些瑣碎實務若不能先釐清 你要這些軍公教人員如何投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59.17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