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mon (我是素食寶寶)》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我好煩想找人筆戰)》之銘言:
: : 先說 我的憲法老師在學界(其實應該說:學生間)的風評滿兩極
: : 所以我講的可能會有些人不怎麼認同
: : 不過目前我覺得這種說法理由滿充分的
: : (以下是參照他的意見)
: : 我們會說制憲一個是事實力的行為 修憲是法律內的行為
: : 但在1958(?)的瑞士修/制憲後 此種分類遭到了越來越大的質疑
: : 在不改變國民主權者與憲法價值秩序的狀況下 更動憲法所有條文
: : 也就是創造一部嶄新的憲法典
: 我並不了解瑞士制憲的詳細情形
: 但我猜想 他們國內的事實力應該沒有太大分歧
: 所以才能和平制憲吧(國民股東與債權人皆無異議)
唔 通常準制憲都是有爭議的
: 但在台灣 制憲的事實力顯然分歧的厲害
有嗎?
: 所以加以分辨清楚也就顯得重要
: : 這種類型的憲法變更 去區分是制憲或修憲 其實意義不大
: : 而也由於如此 多數舊法的正當性依然可以存在
: : 當然要推到這 似乎也得採取基本權核心理論吧:p
: 清朝被推翻後 清官就拿不到官俸 衙門也解散
嗯 我所知道的狀況不是這樣呢
: (對列強的不平等條約倒是持續存在)
: 但台灣國若制憲成功 台灣公務員也就失業嗎
: 年資有累計嗎 台灣國可接受中華民國的公務年資嗎
: 還是也要先解散 再成立呢
: 這些瑣碎實務若不能先釐清 你要這些軍公教人員如何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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