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 (我是素食寶寶)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請問公投制憲的實務操作
時間Wed Nov 12 16:47:07 2003
※ 引述《alianplanet (路人)》之銘言:
: ※ 引述《Simon (我是素食寶寶)》之銘言:
: : 無限與兩合公司則採退股制 使不同意之小股東 可退股
: : 誠如您所言 國民主權在許多情況並無法分割
: : 但公司法上相關退股制 對債權人揭示制度
: : 都是在防止大股東濫權影響第三人利益
: 但『台灣』公司的第三人有那些人?台灣大股東濫權對第三人一定是負面嗎?
: 從債務人的保障角度來看,現行公司法也未盡周延;就法規範的實務運作而言
: ,公司經營者為不利益之經營,縱法規已明定保障小股東之求償權,其根本無
: 能真透過程序來求償,因為該求償動作門檻過高,可能造成其權利的實現反而
: 需付出更高的代價。當然,這是不恰當的。
: 在此衍生一個問題,是否能將這些小股東集合起來,對抗這些對國家為不利益
: 之經營者?
我之所以舉公司法退股制度
就是要探討公投制憲時 是否可給予少數國民有贖回權
以消極的保障其國民權
如果制憲公投前 編制的中華民國資產負債表顯示
每位國民可贖回台幣上百萬 足可移民他國
我想應能保障部份國民的權利 當然很多國家其實都是負債
根本沒錢可拿
: 制憲公投能否實現?其實我無能亦無意著墨太多。但是公投若通過殺光外省人
: 的決議,你認為外省人是任由宰割的一群嗎?而且就量的標準而言,他們也不
: 無可能是大股東?
: 如何救濟?當然不是叫外省人真去打訴訟。這問題其實在行政或立法面,以及
: 大法官對新憲作基本權的解釋,就會被吸收平衡掉了。還是你認為制新憲,這
: 些普世的民主自由價值會一併被推翻?
我只是隨意舉個殺光外省人的例子
其實殺光蘭嶼人 將核廢料隨意棄置蘭嶼又無須編列回饋金
也不是不可能
我之所以舉這樣違反一般人權的例子
是要說明 公投制憲既已超越原有憲法秩序
他大可在新國民領土的組成中 訂定許多排除異己
以多數暴力 強暴少數的憲法條文
只要公投制憲通過類似條文 我想新任大法官
大概無立場逕行宣布 此條文之公投效力有暇疵吧
畢竟大法官只能解釋憲法 不能宣布憲法無效
題外話 你的簽名檔 是代表你本人嗎
還是有其他意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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