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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ianplanet (路人)》之銘言: : ※ 引述《Simon (我是素食寶寶)》之銘言: : : 撇開 公投制憲的負面看法 : 我並無對公投採絕對負面的觀點。例子如你所列,想必研究生程度的你對這 :  公投亦有一定程度的認識與瞭解。當然我猜想你的重點應是最後一個例子, :  那位『自殺農民的國民主權,又受到多大的保障呢』?在此我們不要玩那些 :  法律定義上頭的文字遊戲,從重點來切入。 我文章的重點在於 公投制憲在現今時空下 若要實際執行 將會產生那些問題 這些問題 對希望公投制憲者 他們如何處裡 另外 再以公司法觀點切入 探討上述問題可否 藉公司法相關制度加以處理 因為 即使不考慮統獨爭議 我國 與世界各國 仍須面對 歐體 歐元 亞元 WTO 等國民主權讓度限制的問題 南韓農民自殺的例子 算是具體而微的展現 此問題的潛在重要與急迫性 國軍是否包圍公投投票所 也是我想問的重點 國民主權可否分割 贖回 則是我想到解決爭議的一個想法 :  首先因為國家市場結構的變動所引起的衝擊,不只在韓國,本國農民一樣是 :  弱勢的一群,也是不被重視的一群,其實我們真先對本國農民的權利保障作 :  一悍衛才是,而且這在國內民生可推的很廣,我認為這僅是一種自然淘汰的 :  歷史現象或無奈的機制。推衍至國家性質改變所導致的既得利益者之權利得 :  喪,因為個人始終站在立法學理的角度來看這問題,也就是制新憲的前提就 :  是立新國,而立新國的意義等於革命,意謂著社會秩序的重組與建構,是故 :  我也傾向在革命手段上必須具被外造性,也就是從外往內徹底推翻,當然原 :  有的既得利益者如公務員之流(當然不只公務員)的所有一切自亦重新依新 :  憲來界定,並建構新的社會秩序。 我前面談到 公投制憲前若依公司法規定 應履行對債權人的揭示義務 目的就是要處理各種政治力與不確定性 中華民國公職人員 (軍公教 民選首長代表) 公債持有人 可於公投前 要求對其債權提供擔保 或直接清償債務 如此可降低 選民面對公投結果的不確定性 試想新憲法若採三權分立 公投前若不能保障監察院與考試院 相關公務員的工作 你覺得這些人要如何投下他神聖的一票 我舉外省人的例子 只是隨意舉例 我當然也考量過政治與權謀 我甚至認為 上述問題不釐清 公投制憲時 有意當台灣特首的國軍將領 只要發兵包圍投票所 並製造台灣內亂情勢 立時便能引入中共介入 成為台灣首任特首 因此 我才要贊成公投的朋友們 認真思考公投的實務操作問題 畢竟 作為台灣住民 不論統獨 沒有人想要戰爭 :  從實行的層面來看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制新憲會導致縣市長及立委權利的喪 :  失,試想他們花那麼多錢贏得一場選舉,因為新憲而下台怎能容忍?這是不 :  管黨派色彩皆然,這牽涉到人的現實面。另外如上篇所言,個人認為在公投 :  前必定是各黨派的政治妥協,各利益團體的需求妥協方案,才有可能交付公 :  投,關於這點若你將會喪失既得利益者限縮在外省人或少數弱勢團體來辯駁 :  ,其實是太小看政治力量與權謀的威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