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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pinule (哎呀~期中考囉!!)》之銘言: : ※ 引述《CREA (諸行無常)》之銘言: : : ^^^^^^^^^^^^^^^^ : : 這句看不懂 : : 因為核四是立院通過的決議案 : : 依法行政院必須執行 : : 雖然核四是國民黨主政時代的法案 : : 但一個國家想要長治久安 : : 政黨輪替間 : : 對之前政黨的議案都得概括承受 : : 不管喜不喜歡 : : 因此 : : 就算反核和台獨是民進黨長久以來的訴求 : : 但因為核四的興建對行政院具有拘束力 : : 行政院若不想執行 : : 必須依照既定的程序來走 :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明文規定 :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 :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 :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 :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 :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 :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 裡面清楚規定行政院若不想執行立院通過的預算案要怎麼做 : : 但當初行政院卻不依照憲法規定來走 : : 單憑一紙行政命令就想停止核四的興建 : : 搞清楚核四是預算案ㄝ : : 經立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 : : 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 : 基於行政院需對立院負責的憲法意旨 : : 行政院有義務執行的 : : 想以行政命令停止預算案當然是違憲 : : 大法官會議釋字520號解釋文只說行政院的決議有瑕疵 : : 已經很客氣了 : 當行政院想要補行程序時 立法委員不讓當時的閣揆進入立法院 : 這也是違反憲政體系的規定 以政治的激情來代替法律明定之事 : 雖說是行政院錯誤在先 但是這又不是小孩子在吵架: : 你做錯了我也可以用錯誤的方式對付你 : 再者 如立法院對行政院真有如此大的不滿 : 可以透過憲法規定對閣揆進行不信任投票 : 但是我們的立法委員為何跳過此步驟? : 而直接聲請大法官釋憲? 讓一個司法部門來解決政治問題 : 這樣只會破壞了大法官釋憲的權威性~因為此解釋文一出 : 大家都認為等於沒有解釋 大家都有自己的解讀方式 : 是不是立法委員們害怕在憲政體制下 : 如果對閣揆進行不信任投票達到門檻 : 則閣揆可以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我們的立法委員諸公們是不是害怕在辛辛苦苦選上立委後 : 卻被解散 而不敢玩這個在憲法中既定的遊戲規則? 如果一開始行政院就照既定的規程來走 是不是就沒有這些事了 憲法明文規定行政院可以採取的救濟程序 行政院偏偏不用 而採逕自宣布停建的做法 事後才要補行程序 如果可以這樣的話 那憲法是做什麼用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235.166
TMWSTW:遊戲規則只說可以,沒說必要啊… 推140.112.214.136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