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EA (諸行無常)》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我好煩想找人筆戰)》之銘言:
: : 您後面說的沒啥問題 但是跟系爭有什麼關係?
: ^^^^^^^^^^^^^^^^
: 這句看不懂
: : 哪裡有"它的結果的確是違憲的"?
: 因為核四是立院通過的決議案
: 依法行政院必須執行
: 雖然核四是國民黨主政時代的法案
: 但一個國家想要長治久安
: 政黨輪替間
: 對之前政黨的議案都得概括承受
: 不管喜不喜歡
: 因此
: 就算反核和台獨是民進黨長久以來的訴求
: 但因為核四的興建對行政院具有拘束力
: 行政院若不想執行
: 必須依照既定的程序來走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明文規定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裡面清楚規定行政院若不想執行立院通過的預算案要怎麼做
: 但當初行政院卻不依照憲法規定來走
: 單憑一紙行政命令就想停止核四的興建
: 搞清楚核四是預算案ㄝ
: 經立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
: 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 基於行政院需對立院負責的憲法意旨
: 行政院有義務執行的
: 想以行政命令停止預算案當然是違憲
: 大法官會議釋字520號解釋文只說行政院的決議有瑕疵
: 已經很客氣了
當行政院想要補行程序時 立法委員不讓當時的閣揆進入立法院
這也是違反憲政體系的規定 以政治的激情來代替法律明定之事
雖說是行政院錯誤在先 但是這又不是小孩子在吵架:
你做錯了我也可以用錯誤的方式對付你
再者 如立法院對行政院真有如此大的不滿
可以透過憲法規定對閣揆進行不信任投票
但是我們的立法委員為何跳過此步驟?
而直接聲請大法官釋憲? 讓一個司法部門來解決政治問題
這樣只會破壞了大法官釋憲的權威性~因為此解釋文一出
大家都認為等於沒有解釋 大家都有自己的解讀方式
是不是立法委員們害怕在憲政體制下
如果對閣揆進行不信任投票達到門檻
則閣揆可以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我們的立法委員諸公們是不是害怕在辛辛苦苦選上立委後
卻被解散 而不敢玩這個在憲法中既定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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