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EA (諸行無常)》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我好煩想找人筆戰)》之銘言:
: : 看不懂啥是"系爭" 我不明瞭您還有什麼辦法
: : 了解您所要評論的事情所需的參考資料
: : 立法院所為之決議對院外無拘束力
: 若然立院所為之預算案對行政院沒有拘束力
: 則有誰可以制衡行政權
: 沒有拘束力即表示行政院不必然要執行立院決議
: 那行政院又何必對立院負責
以預算執行不力為理由倒閣
: : 預算哪來的拘束力?
: 預算沒有拘束力
: 那每年行政院送到立院審查的下一會計年度預算是審好玩的嗎???
預算本來就沒有強制執行的拘束力 不知您憲法是採哪家學說啊?
回答一下嘛@@
: : 我不知道誰需要搞清楚 更不喜歡看注音文
: 這句話並不是針對您而言
: 請不要做過多聯想
: 語尾助詞也算注音文的一部分嗎
: 或許您認為是
: 但我不這麼想
: 這是認知上的差異
: 我不想爭辯這個
那個字中文打不出來喔? 您要不要考慮換電腦?
: : 我國法律與預算只有在程序上是相同的
: : 就形式上而言 德國的預算會被稱做法律 是其以"預算法"(Haushaltsgesetz)
: : 做為每年通過預算的形式 因此在德國學界被稱為形式意義的法律
: : 僅具備授權的組織法的性質(Emaechtigendes Organgesetz)
: : 而台灣的預算案 就憲法59與63條進行文義解釋 既將"預算案"與"法律案並列
: : 自當認定其並非法律案 則如何可稱其與法律相當? 且我國預算在提出時
: ^^^^^^^^^^^^^^^^^^^^
: 釋字520號解釋開頭是這麼寫的
: 並不是我說的
釋字520開頭只說預算"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也就是拙文本段第一句之"只有在程序上是相同的"
您看不懂法條跟解釋就罷了 連網友的文章都看不懂是怎樣?
: : 立院審議與決議時 均非如同德國以法律案形式呈現 又依憲法170條與中標法2條
: : 我國法律中可沒有預算這種東西
: : 準此 預算案通過沒有外部法律拘束力 自沒有違法的問題 至於釋字391解釋理由書中
: : 所稱之"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tz) 學界多有批判 請自行參考 另有意見書可資考慮
: : 另外此點與釋字391的解釋結果亦無太大關聯 釋391已經闡明了 行政權某部分而言
: : 是有自己的空間的
: : 不是"決議" 是其過程 而當時是立法院拒絕聽取張院長報告的
: 因為立院不聽張院長報告
: 所以行政院便可逕自宣布停建核四???
是的 因為既然該協商的機關也不想聽的話 而就一般人關心的事實面而言
(我想在台灣這種只重結果的社會 多數人對法學推演也沒興趣)
行政院報告即便完成 而雙方意見仍在原點 則立法院依然只能用倒閣的方式
強迫行政院同意 沒有別的途徑
: 如果這樣的邏輯可以成立
: 則是否以後台灣每經一次政權輪替
: 以前執政黨執政時通過且尚在進行中的法案
預算案不是法案 拜託您發文時思考一下
: 只要我不爽或不喜歡
: 就可以停止
: 反正又不違憲
那是您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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