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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EA (諸行無常)》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我好煩想找人筆戰)》之銘言: : : 看不懂啥是"系爭" 我不明瞭您還有什麼辦法 : : 了解您所要評論的事情所需的參考資料 : : 立法院所為之決議對院外無拘束力 : 若然立院所為之預算案對行政院沒有拘束力 : 則有誰可以制衡行政權 : 沒有拘束力即表示行政院不必然要執行立院決議 : 那行政院又何必對立院負責 以預算執行不力為理由倒閣 : : 預算哪來的拘束力? : 預算沒有拘束力 : 那每年行政院送到立院審查的下一會計年度預算是審好玩的嗎??? 預算本來就沒有強制執行的拘束力 不知您憲法是採哪家學說啊? 回答一下嘛@@ : : 我不知道誰需要搞清楚 更不喜歡看注音文 : 這句話並不是針對您而言 : 請不要做過多聯想 : 語尾助詞也算注音文的一部分嗎 : 或許您認為是 : 但我不這麼想 : 這是認知上的差異 : 我不想爭辯這個 那個字中文打不出來喔? 您要不要考慮換電腦? : : 我國法律與預算只有在程序上是相同的 : : 就形式上而言 德國的預算會被稱做法律 是其以"預算法"(Haushaltsgesetz) : : 做為每年通過預算的形式 因此在德國學界被稱為形式意義的法律 : : 僅具備授權的組織法的性質(Emaechtigendes Organgesetz) : : 而台灣的預算案 就憲法59與63條進行文義解釋 既將"預算案"與"法律案並列 : : 自當認定其並非法律案 則如何可稱其與法律相當? 且我國預算在提出時 : ^^^^^^^^^^^^^^^^^^^^ : 釋字520號解釋開頭是這麼寫的 : 並不是我說的 釋字520開頭只說預算"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也就是拙文本段第一句之"只有在程序上是相同的" 您看不懂法條跟解釋就罷了 連網友的文章都看不懂是怎樣? : : 立院審議與決議時 均非如同德國以法律案形式呈現 又依憲法170條與中標法2條 : : 我國法律中可沒有預算這種東西 : : 準此 預算案通過沒有外部法律拘束力 自沒有違法的問題 至於釋字391解釋理由書中 : : 所稱之"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tz) 學界多有批判 請自行參考 另有意見書可資考慮 : : 另外此點與釋字391的解釋結果亦無太大關聯 釋391已經闡明了 行政權某部分而言 : : 是有自己的空間的 : : 不是"決議" 是其過程 而當時是立法院拒絕聽取張院長報告的 : 因為立院不聽張院長報告 : 所以行政院便可逕自宣布停建核四??? 是的 因為既然該協商的機關也不想聽的話 而就一般人關心的事實面而言 (我想在台灣這種只重結果的社會 多數人對法學推演也沒興趣) 行政院報告即便完成 而雙方意見仍在原點 則立法院依然只能用倒閣的方式 強迫行政院同意 沒有別的途徑 : 如果這樣的邏輯可以成立 : 則是否以後台灣每經一次政權輪替 : 以前執政黨執政時通過且尚在進行中的法案 預算案不是法案 拜託您發文時思考一下 : 只要我不爽或不喜歡 : 就可以停止 : 反正又不違憲 那是您說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