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lite12 (我好煩想找人筆戰)》之銘言:
: ※ 引述《CREA (諸行無常)》之銘言:
: : ^^^^^^^^^^^^^^^^
: : 這句看不懂
: 看不懂啥是"系爭" 我不明瞭您還有什麼辦法
: 了解您所要評論的事情所需的參考資料
: : 因為核四是立院通過的決議案
: : 依法行政院必須執行
: 立法院所為之決議對院外無拘束力
若然立院所為之預算案對行政院沒有拘束力
則有誰可以制衡行政權
沒有拘束力即表示行政院不必然要執行立院決議
那行政院又何必對立院負責
: : 雖然核四是國民黨主政時代的法案
: : 但一個國家想要長治久安
: : 政黨輪替間
: : 對之前政黨的議案都得概括承受
: : 不管喜不喜歡
: : 因此
: : 就算反核和台獨是民進黨長久以來的訴求
: : 但因為核四的興建對行政院具有拘束力
: 預算哪來的拘束力?
預算沒有拘束力
那每年行政院送到立院審查的下一會計年度預算是審好玩的嗎???
: : 行政院若不想執行
: : 必須依照既定的程序來走
: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明文規定
: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 :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 :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 :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 :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 :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 裡面清楚規定行政院若不想執行立院通過的預算案要怎麼做
: : 但當初行政院卻不依照憲法規定來走
: : 單憑一紙行政命令就想停止核四的興建
: : 搞清楚核四是預算案ㄝ
: 我不知道誰需要搞清楚 更不喜歡看注音文
這句話並不是針對您而言
請不要做過多聯想
語尾助詞也算注音文的一部分嗎
或許您認為是
但我不這麼想
這是認知上的差異
我不想爭辯這個
: : 經立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
: : 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
: : 基於行政院需對立院負責的憲法意旨
: 我國法律與預算只有在程序上是相同的
: 就形式上而言 德國的預算會被稱做法律 是其以"預算法"(Haushaltsgesetz)
: 做為每年通過預算的形式 因此在德國學界被稱為形式意義的法律
: 僅具備授權的組織法的性質(Emaechtigendes Organgesetz)
: 而台灣的預算案 就憲法59與63條進行文義解釋 既將"預算案"與"法律案並列
: 自當認定其並非法律案 則如何可稱其與法律相當? 且我國預算在提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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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20號解釋開頭是這麼寫的
並不是我說的
: 立院審議與決議時 均非如同德國以法律案形式呈現 又依憲法170條與中標法2條
: 我國法律中可沒有預算這種東西
: 準此 預算案通過沒有外部法律拘束力 自沒有違法的問題 至於釋字391解釋理由書中
: 所稱之"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tz) 學界多有批判 請自行參考 另有意見書可資考慮
: 另外此點與釋字391的解釋結果亦無太大關聯 釋391已經闡明了 行政權某部分而言
: 是有自己的空間的
: : 行政院有義務執行的
: : 想以行政命令停止預算案當然是違憲
: : 大法官會議釋字520號解釋文只說行政院的決議有瑕疵
: 不是"決議" 是其過程 而當時是立法院拒絕聽取張院長報告的
因為立院不聽張院長報告
所以行政院便可逕自宣布停建核四???
如果這樣的邏輯可以成立
則是否以後台灣每經一次政權輪替
以前執政黨執政時通過且尚在進行中的法案
只要我不爽或不喜歡
就可以停止
反正又不違憲
: : 已經很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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