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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似乎路上每個人都在談法律啊… 算了,我只挑毛病好了… ※ 引述《CREA (諸行無常)》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我好煩想找人筆戰)》之銘言: : : 看不懂啥是"系爭" 我不明瞭您還有什麼辦法 : : 了解您所要評論的事情所需的參考資料 : : 立法院所為之決議對院外無拘束力 : 若然立院所為之預算案對行政院沒有拘束力 : 則有誰可以制衡行政權 : 沒有拘束力即表示行政院不必然要執行立院決議 : 那行政院又何必對立院負責 : : 預算哪來的拘束力? : 預算沒有拘束力 : 那每年行政院送到立院審查的下一會計年度預算是審好玩的嗎??? : : 我不知道誰需要搞清楚 更不喜歡看注音文 : 這句話並不是針對您而言 : 請不要做過多聯想 : 語尾助詞也算注音文的一部分嗎 : 或許您認為是 : 但我不這麼想 : 這是認知上的差異 : 我不想爭辯這個 : : 我國法律與預算只有在程序上是相同的 : : 就形式上而言 德國的預算會被稱做法律 是其以"預算法"(Haushaltsgesetz) : : 做為每年通過預算的形式 因此在德國學界被稱為形式意義的法律 : : 僅具備授權的組織法的性質(Emaechtigendes Organgesetz) : : 而台灣的預算案 就憲法59與63條進行文義解釋 既將"預算案"與"法律案並列 : : 自當認定其並非法律案 則如何可稱其與法律相當? 且我國預算在提出時 : ^^^^^^^^^^^^^^^^^^^^ : 釋字520號解釋開頭是這麼寫的 : 並不是我說的  亂講,520號說的是「形式上與法律相當」,那可和效力上與法律相當  完完全全的不同。  最近的感想是,法律本身有權威解釋的制度存在,似乎造成了一堆人猛  引權威解釋然後不弄清楚他們到底在說什麼,形成了一堆令人昏倒(看  不懂的人被嚇昏,看懂的人…也是被嚇昏…)的討論…  什麼憲法意旨、權力分立的精神…用的廉價到令人昏厥了…  要談核四案的是非,能不能先別急著說違不違憲,先談談這樣好不好,  有什麼不良或是正面的影響…隨隨便便聽到一堆人在講違不違憲,實在  令我覺得我學的是門廉價的學問,根本不用學就可以講了嘛…  我無心無力在這裡教學,能不能放過法學,直接就事實和價值進行判斷  ,別再沒兩下就扯到規範去了吧… : : 立院審議與決議時 均非如同德國以法律案形式呈現 又依憲法170條與中標法2條 : : 我國法律中可沒有預算這種東西 : : 準此 預算案通過沒有外部法律拘束力 自沒有違法的問題 至於釋字391解釋理由書中 : : 所稱之"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tz) 學界多有批判 請自行參考 另有意見書可資考慮 : : 另外此點與釋字391的解釋結果亦無太大關聯 釋391已經闡明了 行政權某部分而言 : : 是有自己的空間的 : : 不是"決議" 是其過程 而當時是立法院拒絕聽取張院長報告的 : 因為立院不聽張院長報告 : 所以行政院便可逕自宣布停建核四??? : 如果這樣的邏輯可以成立 : 則是否以後台灣每經一次政權輪替 : 以前執政黨執政時通過且尚在進行中的法案 : 只要我不爽或不喜歡 : 就可以停止 : 反正又不違憲  制衡機制不是沒有啊,要倒閣也是可以的啊。總之你看一看上一  篇吧…  簡單的說,那是政治問題,而制度上也有政治解決的管道,在野  黨不敢用,那又能怪誰?  另外要提的是,這段「則是否以後臺灣每經一次政權輪替,以前  執政黨執政時通過且尚在進行中的法案,只要我不爽或不喜歡,  就可以停止,反正又不違憲」的說法,質疑的是一個價值的判斷  ,而不是規範上的判斷,我承認這兩種判斷有時是不全然區分的  ,但一般來說還是兩回事,你不喜歡的行動,可能沒有什麼違憲  的問題。  如果要提價值判斷,我必須問一下,為什麼以前通過的預算一定  不能停止?理想的狀況好像就是,停止比較好的就停止,不停止  比較好的就繼續,而不知道怎樣比較好的就有待討論解決,解決  不了的話就要其他制度處理。(公投在這時就有用了)而核四案  除了沒什麼其他制度能處理這點外,其實和理想狀況也相去不遠  吧,的確兩種意見都相當有力,而有待討論解決啊。  不要因為你認為核四繼續蓋就是比較好,而就認為所有的既有政  策就是繼續推行比較好,而斷絕之後的討論空間。難不成你覺得  之前的執政黨編一筆將二百億幫中國製造飛彈的預算(因此大選  失敗…),然後之後的新執政黨就不能停止? -- 自傳: 我已出生,我尚活著,我將死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36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11/16 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