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Min ( )》之銘言:
: 論述的前提:
: 1. 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一年便已經存在,現階段不存在所謂「獨立」或「統一」的問題。
: 我方所謂的「一中」指的便是「中華民國」,不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他各國如何詮釋。
: 論一:
: 事實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中華民國」獨立出去自立為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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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這段話寫的真是笑話一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華民國獨立出去
根本是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趕到台灣來
說這麼好聽
自欺欺人的國民黨
: 中華民國政權自始至終皆存在。所以現在台灣政治論述所謂的「統獨議論」:
: 「統一」指的是「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國家組成統一國家。
一下說一中是「中華民國」
這裡又說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成一個國家
難道中共就要改名為中華民國嗎
兩國組成一國換了新名
不也是消滅了中華民國
那又何必介意改名為台灣國,
在泛藍的理想下,
改哪一種名字都不會影響泛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組成一國的決心。
反正在連宋心中早已認定消滅中華民國是最終目標。
: 「獨立」不可能指為國家爭取獨立,因為自始至終中華民國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 所以「獨立」應該解釋為「將中華民國改變成為台灣民主共和國此一新國家」。
: 因此,從現階段來看,無論「統一」或「獨立」指的都是未來中華民國的國家走向,
: 任何這種變更國體的作為,都必須經過憲法程序和符合全民意願。
: 論二:
: 所謂的「一邊一國」不是中華民國的存在所造成,
: 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一年始,從未改國家存在現狀,
: 造成「一邊一國」的現象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成立後所造成。
: 2. 文化和政治不同,文化是既與的,政治是可以自由選擇的。
: 無可否認,台灣的文化以中華文化(華文化)為主流,但是在平等寬容的前提下,
: 對內除了漢文化之外,應對於各原住民文化予以尊重,對外應包容世界各國文化,
: 結合成為一個多元化的現代社會。
: 其中必須正視中華文化和原住民文化為台灣的文化主體。
: 但是文化和政治不同,政治實體的組成需以人民意願為依歸,
: 那怕同一家人,也不必用同一套方式處理家務。
: 論一:
: 反對「急統」。不能因文化的同源性,據以證成政治實體也必須合一,
: 政治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一,應視為改變現行政治現況,
: 必須經過修憲程序和符合全民意志。
: 論二:
: 反對所謂的「去中國化」。
: 「去中國化」只能指「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化」而不能是「去中華文化化」。
: 現在主張「去中國化」的人,無法就文化的源同自圓其說。
: 如果要將屬於華文化的因素盡去,不啻把「本土」的根都給耙去.
: 3. 修憲(或制憲)和公投為人民主權的意志表現,不可以輕視。
: 修憲或制憲必須合乎一定程序。公投只應視為對代議政治的補充措施,必須有所限制。
: 無論是透過代議制度和公投程序,都是符合民主程序的意見表達。
: 論一:
: 對現行的憲法的問題,向來就為人詬病,必須承現行憲法存有極大的問題,
: 不必再存有修改憲法即違反所謂「法統」。應該以台澎金馬的政治現實為根據,
: 重新檢視憲法結構的不足之處,,但修憲必須符合全民意願和依照一定法定程序。
: 論二:
: 制憲,也是可以討論的方式,但是制定新憲法為國之大事,絕不可能在短時間倉促完成,
: 也不能只透過公投程序就可以達成。必須先召開制憲大會,透過一定的辯論,意見交流,
: 然後才能透過國民大會或公投程序賦予合法性。
: 依此程序的制憲活動,屬於主權國家內部事務,因此擁有新憲法並不代表成立新國家。
: 論三:
: 公投並非與代議政治相對立,事實上兩者都合乎民主政治。
: 但是公投不能越過代議政治,因為專門事務,必須透過代議制度才有可能解決,
: 事事要求公投的政府是無能且不負責的政府,將使民主政治的權能區別喪失功能。
: 因此公投法是有限制,乃是補充代議政治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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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主張:
: 一、 中華民國的存在是歷史事實不容懷疑,我方向來主張「一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從中華民國獨立出去。「一邊一國」早在一九四九年便成為事實,
: 而且造成此一事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 反對「急統」:現階段無論政治體制或經濟條件,都沒有統一的條件。
: 反對「台獨」:中華民國早就是獨立的國家,沒必要新成立所謂「台灣共和國」。
: 何況國際現實不會僅因為「正名」而有所轉變。
: 二、 反對「去中國化」政策,強調本土化和華文化的傳承性,
: 在此文化傳統下包含屬於台灣特有的其他文化因素,並平等接納世界其他文化,
: 塑造包容多元文化的現化社會。
: 反對任何分化族群的技倆,強調以固有文化為背景,邁向多元且寬容的現代社會。
: 那些極端強調「去中國化」,最好請他們先做到:1)不拜所有中國的神。
: 2)擦掉祖先墓碑上的堂號。3)去掉自己的漢姓。
: 4)斷掉所有源自於中國的語言文字(自然包括客語、河洛語)
: 三、 贊成「修憲」或進一步「制憲」
: 但是這屬於國家內部事務的更新,無所謂建立「新國家」。
: 任何關係憲政體制的論述,都關係國家存在的基業,應該嚴肅對待,
: 而不是作為選舉議題的炒作,
: 必須召開「國民大會」或「制憲會議」經長期討論,再經合法程序確定方可為之。
: 四、 贊成制定「公民投票法」,
: 惟公投法乃作為代議政治之補充,兩者皆符合民主政治的原則。
: 公投法必須有所限制(必須說明限制的理由,讓一般民眾理解),
: 認為公投法可以超越一切代議政治處理政治事務者,乃是不負責且無能的民粹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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