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 引述《alianplanet ( 美麗研究生=.=)》之銘言:
: 就我個人理解,複決是包含在公民投票的.....
還是沒聽懂?那不才就再依個人理解寫清楚一點好了,造成你不瞭解是我的過失。
剛剛我依該本comparativ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這本近八百頁原文書中對
複決,創制與罷免三機制的定義,在原文書中分列為referendum,initiative
和recall,詳言之,該著作乃是以憲政體制之角度出發來敘述。
而我們一直在叫的公投公投公投,它的原文亦稱之為referendum,但是referendum
一詞在我國憲法學中稱之為複決,並與創制和罷免合稱為直接民權的展現,此觀公
投法草案自明。
而憲法第十七條複決權,其定義即人民就政府所提出的法案,或相關政策,以投票
決定其可行性,其因與其他實行公投的國家,在性質與概念上近乎等同或完全相同
,是故亦將在我們憲法學解釋上之複決的機制,亦以公投名之,然而公投法的實質
內涵不是就在實現複決權嗎?
所以你說就你個人理解:複決是包含在公民投票的,何來生此隸屬關係?或者說可
否請您談談為何複決是包含在公民投票?也有可能真有學者這樣定義我不知道。
公投與複決在我國公投法修定前,乃是概括地將其視為同義詞,兩者是合而為一的
,似無誰包含誰之關係;另外在外國的公民投票,其本就在實現複決之內涵,甚至
形成公民投票與複決兩者可互相替代的普世認知,台灣在草設公投法之初,是否承
繼該潮流認知不得而知,但從事實來看,其實是相同的。所以我才在上篇有提到,
我只在乎你內心是否存有公民複決的精神。
另外一點是您一直以為我將公投視為負面,甚至對立於直接民主,我連下面一起回
應,以補我說明之不足。先從你去隨便找本憲法教科書看看,好點的裡面會提到複
決除補你一直在說的代議民主不足之功能之外,還有兩個正反兩面的影響:
(一)
激盪成思辯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藉由意見交流,果真發揮了直接
民權,使國家更好。
(二)
成為煽動政治或民粹威權(populist),成為如剛希特勒那例子。
在comcomparativ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一書或其他法政類外文書中,稱之為
plebiscite,而plebiscite一詞,你去查查字典,也叫公民投票,而希特勒舉辦公
投的公投,那本書以plebiscite稱之,故我在第一篇已說,可能被延伸用來指明一
些有悖公投內涵的公投,至於跟希特勒的公投有無聯想的"雙關"關係,個人就不太
清楚。
縱上兩項效應所述,本人並未妖魔化或惡化公投的憲政地位,當然我也不會神化它。
另外如你最末段所言,從改進中或彷效中學習這點我當然認同,但對於公民投票是否
真能實現直接民主,其實是有問題的。 從改進中學習各有其優缺點,如果是多數暴力
或壟斷權力者所作成的公投,個人認為是沒有太大參考價值,且有使整個社會付出極
大代價之虞,既然是基本人權,部份人民因此決定而遭受公權力之侵害,操縱者如同
自打嘴巴,睜眼說瞎話。
前兩篇回的不清不楚可能讓你誤會,真不好意思。若有謬誤之處煩請指正。
: 公民投票有幾類,一般而言,分類如下,
: 1.超越憲政層級的。
: 討論的是國家主權的問題,一般這是憲法也解決不了的問題,甚至沒有法
: 律、國家也能辦,如獨立公投....
: 2.憲政層級的。
: 就是創制與複決權。用以補代議制之不足。這裡有分制憲或是修憲。
: 3.諮詢性公投。
: 不一定有法律效力,一般用來諮詢人民的意見用的,不一定有約束力
: ,但有強大民意壓力....
: 你的說法好像大陸政府在抗拒民主一樣,說大陸人民民智未開,不能
: 搞民主。而我的觀念,公投跟民主一樣,要慢慢改進的,不可能一步
: 登天,也不可能等你人民都有民主觀念,都懂公投時,才來實施,正
: 確的作法,就是一邊實施,一邊改進,人民透過參與公投的過程,來
: 增加民主的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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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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