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K兄的說法比較正確
就實定法的角度 "公投"在我國法律中並沒有確切的定位
乃我國法律中並無"公投"一詞 至於"創制複決"一詞
始於孫文的思想 並出現在憲法第十七條 二十七條第二項 一百二十三條與一百三十六條
依孫文和後來學者對創制複決的定義 其乃參考瑞士法例
以直接民權增補代議民主之不足
非為過去某些學者之硬扭曲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意義 而稱其為"由國民大會代為行使"
準此 則公投在我國乃學理上與政治上之名詞 非可謂其為一法律用語
參諸公投法草案與多數學者說法 皆將其理解為人民直接表達主權者意見
假如用最廣義的角度觀察 甚至包涵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
而目前一般的理解 往往是排除了普通代議民主的選舉罷免(故A兄您放"recall"有點問題)
而僅留K兄之三項內容 又參照孫文與制憲者參考瑞士與對創複二權的想法
則憲法所謂"創制複決權" 實僅有憲法下的對事投票
況依規範邏輯觀之 不可想像以法律乃至憲法規範超越憲法之事實力(pouvoir/Gewalt)
準此 則民進黨部分立委強要放入"超越憲法的公投" 實乃廢文 在此何先敘明
承上述 則公投無論其寬窄 包涵K兄所言各點無疑 及 plebiscite一字乃為中性
無您所言之負面意涵
※ 引述《alianplanet (考取後請跟我交往XD)》之銘言:
: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 就我個人理解,複決是包含在公民投票的.....
: 還是沒聽懂?那不才就再依個人理解寫清楚一點好了,造成你不瞭解是我的過失。
: 剛剛我依該本comparativ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這本近八百頁原文書中對
: 複決,創制與罷免三機制的定義,在原文書中分列為referendum,initiative
: 和recall,詳言之,該著作乃是以憲政體制之角度出發來敘述。
: 而我們一直在叫的公投公投公投,它的原文亦稱之為referendum,但是referendum
: 一詞在我國憲法學中稱之為複決,並與創制和罷免合稱為直接民權的展現,此觀公
: 投法草案自明。
: 而憲法第十七條複決權,其定義即人民就政府所提出的法案,或相關政策,以投票
: 決定其可行性,其因與其他實行公投的國家,在性質與概念上近乎等同或完全相同
: ,是故亦將在我們憲法學解釋上之複決的機制,亦以公投名之,然而公投法的實質
: 內涵不是就在實現複決權嗎?
:
: 所以你說就你個人理解:複決是包含在公民投票的,何來生此隸屬關係?或者說可
: 否請您談談為何複決是包含在公民投票?也有可能真有學者這樣定義我不知道。
:
: 公投與複決在我國公投法修定前,乃是概括地將其視為同義詞,兩者是合而為一的
: ,似無誰包含誰之關係;另外在外國的公民投票,其本就在實現複決之內涵,甚至
: 形成公民投票與複決兩者可互相替代的普世認知,台灣在草設公投法之初,是否承
: 繼該潮流認知不得而知,但從事實來看,其實是相同的。所以我才在上篇有提到,
: 我只在乎你內心是否存有公民複決的精神。
: 另外一點是您一直以為我將公投視為負面,甚至對立於直接民主,我連下面一起回
: 應,以補我說明之不足。先從你去隨便找本憲法教科書看看,好點的裡面會提到複
: 決除補你一直在說的代議民主不足之功能之外,還有兩個正反兩面的影響:
: (一)
: 激盪成思辯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藉由意見交流,果真發揮了直接
: 民權,使國家更好。
: (二)
: 成為煽動政治或民粹威權(populist),成為如剛希特勒那例子。
: 在comcomparativ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一書或其他法政類外文書中,稱之為
: plebiscite,而plebiscite一詞,你去查查字典,也叫公民投票,而希特勒舉辦公
: 投的公投,那本書以plebiscite稱之,故我在第一篇已說,可能被延伸用來指明一
: 些有悖公投內涵的公投,至於跟希特勒的公投有無聯想的"雙關"關係,個人就不太
: 清楚。
: 縱上兩項效應所述,本人並未妖魔化或惡化公投的憲政地位,當然我也不會神化它。
:
: 另外如你最末段所言,從改進中或彷效中學習這點我當然認同,但對於公民投票是否
: 真能實現直接民主,其實是有問題的。 從改進中學習各有其優缺點,如果是多數暴力
: 或壟斷權力者所作成的公投,個人認為是沒有太大參考價值,且有使整個社會付出極
: 大代價之虞,既然是基本人權,部份人民因此決定而遭受公權力之侵害,操縱者如同
: 自打嘴巴,睜眼說瞎話。
: 前兩篇回的不清不楚可能讓你誤會,真不好意思。若有謬誤之處煩請指正。
: : 公民投票有幾類,一般而言,分類如下,
: : 1.超越憲政層級的。
: : 討論的是國家主權的問題,一般這是憲法也解決不了的問題,甚至沒有法
: : 律、國家也能辦,如獨立公投....
: : 2.憲政層級的。
: : 就是創制與複決權。用以補代議制之不足。這裡有分制憲或是修憲。
: : 3.諮詢性公投。
: : 不一定有法律效力,一般用來諮詢人民的意見用的,不一定有約束力
: : ,但有強大民意壓力....
: : 你的說法好像大陸政府在抗拒民主一樣,說大陸人民民智未開,不能
: : 搞民主。而我的觀念,公投跟民主一樣,要慢慢改進的,不可能一步
: : 登天,也不可能等你人民都有民主觀念,都懂公投時,才來實施,正
: : 確的作法,就是一邊實施,一邊改進,人民透過參與公投的過程,來
: : 增加民主的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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